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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如何惩处“不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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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20:2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汉唐如何惩处“不孝”      《 文摘报 》(2016年03月15日   05 版)
  

      《二十四孝图》之“弃官寻母”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视程度之高、影响社会之深、延续时间之久,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见。
  汉朝皇帝,自惠帝开始,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东汉时期,察举科目中有“孝廉”之目。历代皇帝都重视尊老、养老,都号称“以孝治天下”。
  在湖北出土的秦朝法律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定罪。例如,如果控告亲子对自己“不孝”,官府必须派人前往捉拿(“往执”),经过审问定罪后要处死(“谒杀”)。
  那么哪些属于“不孝”呢?
  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显示,杀害、“牧杀”(未遂)、殴打、詈骂长辈都属于“不孝”。罪犯的妻、子都要受到连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钱等赎免。
  《二年律令·户律》则记载了分家之后,孙子与祖父母同居时对其孝养不敬的处罚条款:若孙子对祖父母赡养不善,将会被强制驱逐,由祖父母据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唐律》及后代其他法律中把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定为“不孝”罪的源头。
  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唐律》中有“十恶”,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对五服(五辈人)之内的亲长,若发生谋杀、殴打、詈骂、诅咒、诉告等行为,便与谋反、谋叛等同,视为不赦的死罪,受到严惩。
  除了孝养活着的父母之外,对死后的长上之亲“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别重视为父母守丧一项。遇到以下情况,均受法律惩处:
  “匿不举哀”。若在外地听闻父母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流放两千里。
  “释服从吉”和“忘哀作乐”。父母丧期未终,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乐”,要判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活动,要判一年。
  “冒哀求仕”。官员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之丧,要去官回乡服丧,谓之“丁忧”,若丁忧期间做官,不仅受到道德诟病,而且要判刑。
  “服内婚嫁”和“服内生子”。居父母之丧,嫁娶者,判刑三年,而且婚姻无效。居父母之丧时有孩子诞生,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据儒家亲亲相隐的礼制原则,诉告尊长之亲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唐律》对之规定更严,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绞刑。除了直系嫡亲之外,诉告其他亲戚尊长也要判罪。
  这些维护孝道的措施,不能说没有负面作用,但大体而言,它跟中国古代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可以协调自洽,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孝道弘扬、人心再造,不乏借鉴意义。
  (《光明日报》3.7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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