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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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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2:35: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帅子 于 2011-10-19 12:36 编辑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09年第00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享受优待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乘坐公交车优待政策(以下简称乘车优待政策)是指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夕阳红卡乘坐公交车免费。
  本办法所称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乘车优惠政策)是指年满60-69周岁老年人持关爱卡乘坐公交车享受每人每乘次0.5元的半价优惠。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夕阳红卡和关爱卡的管理工作,并协调财政、国资、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享受乘车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乘车外出时,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车。

  第五条 符合优待优惠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优待优惠政策,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IC卡发售点办理夕阳红卡或关爱卡。
  未办理或乘车时未携带夕阳红卡或关爱卡的老年人乘车,不能享受优待或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收费标准,足额投币。

  第六条 “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为实名IC卡,卡片样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七条 符合夕阳红卡办理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夕阳红卡”时,应当同时投保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卡片发售单位代为收取。
  投保公交车内意外伤害保险的老年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由公交企业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保险期满后,持卡人应当到指定IC卡发售点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保的“夕阳红卡”的持卡人视为自动放弃乘车优待权,城市通公司将对其持有卡片进行锁定处理。


【法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沈交发[2009]54号
【颁布时间】2009-3-20
【实施时间】2009-6-1
【效力属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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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19 13:10:54 |只看该作者
沈阳市政府的此文件还是有点人情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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