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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要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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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12:4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刘云 于 2019-1-5 12:44 编辑

为什么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要被判刑?|大象公会                                         2019-01-04 22:09        来源:大象公会                                                        

原标题:为什么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要被判刑?|大象公会

在中国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下,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都不是挡箭牌。

文|金三

提起中国的保护动物,多数人想到的都是大熊猫、金丝猴、藏羚羊之类种群濒危的明星动物。但现实中看到的相关案件,却往往刷新人们的认知。
  · 2013年11月,沈阳男子孟某设网捕获了3只麻雀,构成非法狩猎罪,处罚金5000元。
  · 2016年7月,四名青年在浙江台州某地用工具捕获54只麻雀,分别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和6个月拘役,缓刑一年。
  · 2014年7月,河南农民汪某,因为在村头的河沟里抓了八十多只蛤蟆,涉嫌非法狩猎,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为出售六只自己在家人工繁育的宠物鹦鹉被捕,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为2年。
  · 2018年7月,福建男子陈某因用猎夹捕杀4只野兔,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类案件的曝光,每每都会在互联网上引起争论。很多人认为,普通人根本无法判断养鹦鹉、抓蛤蟆之类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且这些行为也没有给社会造成直接危害,处罚明显过重。

· 各地网友声援鹦鹉案当事人
当然,也有不少热心动物保护事业的人斥责辩护者的愚蠢,并声称这正是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正确结果。
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繁育并出售的宠物鹦鹉,尽管不属于中国的保护动物,也并非捕自野外,但其中却包含两只被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绿颊锥尾鹦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国《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的物种」,因此王鹏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 然而,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CUN)于2009年和2016年更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绿颊锥尾鹦鹉的种群状况已被评估为「无危」(Least Concern)
而更频繁地被曝光的那些因为捕麻雀、抓蛤蟆、打野兔而获刑的案例,则是因为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其实在中国法律上也都属于「保护动物」,按规定只要捕杀20只以上就足以判刑。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什么会如此严苛?为什么连蛤蟆、麻雀、野兔也会是保护动物?

饱受诟病的保护理念

从新闻报道里看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似乎已经相当全面有力。
不仅麻雀、蛤蟆乃至世界通行的外来宠物都会被森林公安当成保护动物没收救助,相关人士更是自信地认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但在网络的另一边,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却长期受到外界的批评,近年来的一些倒车行为更是遭到谴责。

几乎所有的诟病最终都将矛头指向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理念,即以「利用」为核心的「资源观」。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涉及利用并非中国独有,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特点是,整部法律从根本上就是围绕「开发利用」展开的,「保护」实为「保障利用」之意。
在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立法者毫不避讳这一特征,其「总则」中多处强调「开发利用」的重要地位: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尽管在2016年,这部饱受诟病的法律在文本上做了不小的调整,尽量避免了使用「利用」、「开发」等字眼,涉及商业利用的表述也多以「相关活动」、「其他特殊情况」等概念替代,但其实质却并未改变。
新增加的关于野生动物作为药品和食品的利用规范,以及人工繁育的专业标识等制度,进一步发扬了「合理利用」的传统,并更加凸显了野生动物作为国家所有、政府经营的自然资源的基本地位

在这一立法背景下,个人私自猎取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就被视为盗窃或破坏国有资源,其损害的法益在于国有财产,而非生态环境或动物权益。
而这一点,在「三有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制度上有着最直观的体现。
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一概念在2016年修改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则更加直白地被解释为:「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种群数量濒危的珍稀动物,和具有多种价值的「三有动物」共同构成了「保护动物」的范畴。
经常会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争论的因捕杀「野兔」、「麻雀」、「蛤蟆」等常见动物而遭到严惩的案例,就是因为这些动物具有多种「价值」,被列入三有动物之例。
这种「开发利用」为核心的理念,是如何形成的?

成分与阶级的塑造

野生动物的宝贵价值,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引起了新政权的牵挂。
1950年,政务院颁布《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钦点了新中国第一种保护动物——大熊猫。
  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源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
  ——《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中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全部内容
1957年,中国政府将从四川捕获的三只大熊猫中的两只作为「十月革命」40周年献礼送到了莫斯科,两年后又因为性别原因为其中一只提供了「包换」服务。在1965-1980年间还陆续向朝鲜赠送了五只大熊猫,颜值出众的大熊猫迅速成为了联络社会主义阵营深厚友谊的最好纽带。

· 送给老大哥的献礼熊猫
尽管是以「稀有」生物的名义受到了保护,但大熊猫能够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却绝非只是因为「稀有」,在当时同样数量有限的华南虎就经历了完全不同的虎生。
1956年起,根据中央发展农业生产的要求,全国各地在政府的组织和发动下展开了全面清剿害兽的热潮,包括华南虎在内的众多被认为危害生产的野生动物被迫牺牲小我。



福建的部队和民兵仅在1956年的冬季就捕杀了530只华南虎、中国豹等大型害兽,涌现出了众多打虎英雄。
到了七十年代,华南虎的数量从建国初的4000只左右减少到了不到百只。到如今,人们想要一睹野生华南虎的愿望只能依靠质朴的PS技术来实现。

遭遇灭顶之灾的野生动物还不仅仅是像华南虎这样的「猛兽大害」。在50年代以来开展的轰轰烈烈的除「四害」运动中,被冠以「祸害庄稼」恶名的麻雀也成为了全民围剿的对象。
幸运的是,因为麻雀的数量骤减导致全国虫害爆发使得麻雀同志在几年之后就及时获得平反,逃过一劫,如今更是光荣地跻身于「三有保护动物」的行列。《麻雀同志是怎样平反的》)

在「害兽」们为保障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做出重大牺牲的同时,各种「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也在为改善人民的生活做着自己的贡献。
野生动物药材、皮毛等商品的大量出口成功地给国家换取了巨额的外汇,有力地支援了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1950年到1961年间,仅依靠出口黄鼠狼皮一项外贸收入,就可为国家换回一万九千五百一十二台二十五马力的拖拉机。
70年代时,在大力发展集体狩猎的政策背景下,中国每年出口的野生动物都能换汇约2亿美元,其中仅作为原料出口的毛皮、药材、禽野味三项就能换汇1亿美元以上。出口2对野鸡就相当于出口一辆自行车,出口一吨狍子肉就相当于出口4吨去骨绵羊肉或14吨大米,出口一张镶头狼皮可换回近一吨小麦。

不过,在带来大量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也开始迅速减少。
  1959年,陕西秦岭地区一次就捕杀了数百只金丝猴;
  仅1960年一年内就猎取了野驴6900多头,使过去因野驴众多而得名的「 野马滩」(俗称野驴为野马) 变成了无马滩;
  仅四川省一省在1960年一年内就猎杀了麝、鹿约62000多头,使川西地区的麝资源因此在短时间内减少了70%左右。
资源过快枯竭的局面很快引起了重视。为了实现可持续收割,政府开始真正对一些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于利用的政策,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
1962年9月,国务院提出「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的十八字方针,本着「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经济价值划定出19种禁猎鸟兽和39种严格控制猎取的鸟兽。

· 如今已属于极危和濒危的「雪豹」、「白唇鹿」等,在彼时还是「有一定数量」可「严格控制猎取」的野生动物
1980年,国务院颁布《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划定了三类一百五十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严格禁止各种以偷猎、倒卖、走私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后,立法部门全面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处罚力度。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一度会被判处死刑。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众多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理念矛盾、实施细则不清、脱离实际等缺陷,在具体的实践中一直麻烦不断。

法规与现实的距离

首先,在「资源观」的影响下,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缺陷。
从一开始,这一范围就被限定为「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林业部也先后公布了相应的保护动物名录。
但在这一法规指导下,那些「没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就被彻底驱离出了保护范围,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保护生态,也不利于生物多样性。
于是在按照保护动物名录僵化执法的中国,就出现了抓蛤蟆、打野兔、养鹦鹉会被判刑,但很多没有及时列入名录的濒危物种却不受保护的魔幻景象。

· 发现于1983年的伊犁鼠兔,现存数量仅2000只左右,但在理论上既不属于「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另一方面,「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代表的阶级和成分的固化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出台时就规定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调整保护动物名录的职责,但却并未对修订时限、频率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在实际执行中,《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1989年颁布以来的近30年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 30年间唯一的变化就是2003年时将麝从二级保护动物升为了一级
然而在漫长的30年间,许多保护动物的种群数量和生存状况却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很多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就因为保护级别的固化而长期得不到改善。

· 目前总数量不超过50只的中华凤头燕鸥依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数量已不足1000头的长江江豚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除了立法层面的缺陷以外,现行法规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更为严重。
自1988年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中国一直在实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只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即可开展经营和利用活动。
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制度运行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十分混乱,很大程度上沦为花钱就能办事。

· 很多许可证上对经营范围的表述都会使用「山鸡」、「野兔」之类模糊不清的非科学种属名称
在这类驯养机构里,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也往往堪忧,而且很容易成为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转为合法商品的镀金场所。

· 曾一度引发各界关注的活熊取胆,即发生在此类合法饲养场所
而相比于成规模的经营开发,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涉及个人日常生活时更显得极不友好。
理论上,个人要饲养和繁育乌龟鹦鹉等早已在国外实现成熟宠物化繁育的「野生动物」,同样需经繁琐的程序获得法律凭证并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使这一制度完全陷入「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困境。
这些僵化的规定除了极易引发大众争议,更重要的是导致司法资源的错配:真正的珍稀动物非法走私得不到遏制,正常宠物的饲养和交易却屡屡被杀良冒功,甚至外来物种被救助野放,危害当地生态。


· 动物研究者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批评。蜜袋鼯原产澳洲和新几内亚,野外种群状况被评估为「无危」,被欧美大量繁育作为家庭宠物。但在中国会被森林公安扣留,运输者仍被立案侦察

· 绿鬣蜥原产美洲,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依法拟为二级保护动物。但早已被包括原产地在内的世界各国大量繁育、出口为家庭宠物,绝大多数国家并不禁止饲养和交易人工繁育个体,并因繁殖快,已在全球多地造成生物入侵。但仍获得中国执法部门的积极救助,饲育者则可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这样的现状至今仍在继续,使得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游走在「犯罪边缘」,对于以各种方式接近小动物的普通人而言,掉进「保护动物」这一陷阱的难度实在太低了。

· 一名大量捕猎蛤蟆幼体的犯罪嫌疑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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