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35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条件调低刑责年龄,还只是矫治“小恶魔”的开始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08:5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条件调低刑责年龄,还只是矫治“小恶魔”的开始           2020-12-25 08:00        来源:狐度            
              

原标题:有条件调低刑责年龄,还只是矫治“小恶魔”的开始

             刊首语:  大千世界行将结束公元2020的纪年。年份可以过去,时间的拷问俱在:对于我们经历的日子、承受的生活,那些足以回馈人生的见解是什么?
“隐秘的角落”不仅是一部热播剧的名字,更像一个隐喻。主场与角落、中心与边缘、群体意志与个人选择之间,存在强有力的微妙关系。
泉眼前的沙砾可能会改变一条大河的走向。小人物也能身披舆论的铠甲,走进大历史的聚光灯下。
彷徨疫情生死场,普通人吴悠扛起人的使命;一刻钟内,张笑春决定成为一名不服从的医生;从外界瞩目的万家宴到标记集中发热的门栋,武汉百步亭无形的涟漪荡漾不绝;被冒名顶替者陈春秀,能否改变被篡改的人生剧本;二手市场见证的告别一线城市的年轻人,何以家为?
角落中无声无息的人,代表时代里的平均数。若坚持以人的方式生活,有时难免见证或搅动另一条观念的洪流。
先锋词汇“打工人”“后浪”蔚然流行,“离婚冷静期”势成全民辩论,“调低刑责年龄”关照善恶少年的命运,女权议题一再霸屏,角落里的复杂故事映衬着人间的多元面貌。
就像火焰无法吞噬一粒火花,像大海无法拒绝一朵浪花。隐秘的角落绝非无关紧要,在秩序和天意之间,它以及身处其中的人自有位置,将跨越年份与我们同在。

这是搜狐·狐度工作室年终特刊“隐秘的角落”的第三篇。

文丨宋志标
今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修法意向得到了广泛拥护,相信在未来的审议程序中将会顺利通过。一旦实施,那些12岁以上、14岁以下的恶性少年犯,享有的豁免权会被打碎,这些“小恶魔”将不会再被徒劳地送回监护人那里,接受所谓的自行监管。他们将被关进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甚至直接投入监牢。

全国人大的这一修法事项为它赢得了民心,它为郁结在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上的全民愤恨提供了解决之道,为司法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同时也要看到,这一修法内容相当节制,设定的条件有着很强的限定性,它对司法现有做法提出了改变的需求,后者如何做好承接的准备,仍有待观察。
无论如何,全国人大的修法意向表明,严厉打击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呼吁被听到了,最高立法机构慷慨赴约,加入惩办这类严重罪行的打击队伍。少年犯中最严重的那些,粉碎了许多同龄人、更常见是低龄受害者的人生,他们不可以再被过度保护。
利用合法暴力的惩罚游戏拉开帷幕,“小恶魔”们如果剥夺其他人的生存,他们的生存权将不再受到绝对保障。

1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四个划分法: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从宽责任、完全责任。具体规定为: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仅对刑法明确列举的八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司法实践中,对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属于从宽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责任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不适用死刑。这是一条红线,因为许多手段极为恶劣的未成年凶犯,人们越来越强烈感知这一司法惯例的弊端,认为其是在袒护“小恶魔”,不乏借个案突破死刑限制的呼声。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某小区内,13岁的曹某某将住同个小区的10岁女孩淇淇骗到家中,欲行不轨。在他强奸未遂后,生怕被淇淇告发,随后用尖刀刺杀等手段残忍将她杀害,并将尸体从家中拖到小区绿化带中隐藏。事发后,曹某某还在班级群里释放遮人耳目的信息,体现了他残忍、狡猾的杀手本性。

被害女孩淇淇与曹某某

盘点近一年的未成年恶性罪案,大连淇淇案之所以广为人知,被当作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短板的典型案例,关键原因是淇淇的妈妈微博发声,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提供很多信息,揭露了凶手的冷酷、无情和不知忏悔,相对多的案情披露构成强烈控诉的基础,为舆论审判供应了“弹药”。
现有刑法把开始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14周岁前视为年幼无知,为没有辨别控制能力。而年龄增长到十八周岁,视为辨认控制能力完全和强化。通俗理解是,以“成熟”作为评判一个人是否有辨别能力、控制能力,一个成熟的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能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刑事责任能力。
大连惨案中13岁杀手的缜密心思,无论是谋杀前哄骗被害人到家中,谋杀后散布混淆信息,还是发布视频说“我未成年”高调援引司法的缺陷条款,反过来证明调低刑责年龄不仅仅是对舆论的回应,还有它的现实必要性。
和现有法律精神中自说自话的逻辑推理完全相反,一些“小恶魔”所表现出的残酷的冷静与理性,具有相当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再将他们作为不谙世事的糊涂小孩看待,已经跟不上形势了。如果少年司法制度不能适应这个新变化,依旧自欺欺人,恐怕只会犯下更多严重错误。

2

现实中存在两种形式的审判,一种是司法审判,一种是舆论审判。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年年有,但去年至今的一年多,凶案集中涌现,社会心理快到了承受不起的程度,舆论对它们的反应出乎意料地强烈。
“他还是个孩子,千万别放过他”,简洁表达了这一社会情绪。
在与时俱进处置“小恶魔”一事上,民众比司法更早地感知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在理解“刑责年龄调低”这个涉及相当大群体的议题时,要看到舆论审判的重要价值,以及它与司法审判作为人世间两种审判的作用方式。
就现今的进展而言,如果没有“舆论审判”持续地施压,修法步骤恐怕很难启动。司法审判的每一起公开案例,因为“小恶魔”制造的超出常人想象的变态杀伤力,都凝聚起普遍的义愤。
人们的声讨连接到一起,组成舆论拷问司法惯例的闭环,让更多有心人认识到少年司法制度并非它宣扬的那样成绩斐然,假若它再这么犹犹豫豫,不回应显而易见的问题意识,惩治就会落后于犯罪。

从引起舆论激愤的一些恶性案件来看,通常有几个明显特征:一是校园霸凌仍是“小恶魔”的常规选项,在暴虐之外,更有取人性命的恶意。二是身体发育好、性欲支配下随机强奸、轮奸的性犯罪增多。三是女生在遭遇性犯罪后,要么被杀死,要么只能自我消化被侵害的后果,无法从法律上得到舒缓精神压力的机会。
这些“小恶魔”在年龄逼近14岁时杀人强奸,你很难说他们完全不懂法,也许他们恰恰看到了法律“为我所用”的软肋,释放了最大的恶。那些受害者与邪恶的距离相当近,在她们最脆弱的时候,先是小恶魔、后是法律以可怕的面目出现,成为毁灭性的力量,向更弱者施加了魔咒。
也许民众没那么多丰富的法律知识,他们只凭直觉、道德以及对社会基本的要求,从无辜的受害者、无力的受害者父母遭遇,看透“小恶魔”的扎堆出现是一种耻辱,也是一种警告。
在我们的孩子中间,生活着以孩子面貌伪装的恶魔,以及纵容“小恶魔”的恶家长,如果现行的过度保护制度不改,孩子与“小恶魔”、“小恶魔”与社会之间的战争就不会被正确对待、有效处理。
舆论审判作了该有的努力,司法审判又何以自处?

3

回到调低刑责年龄的修法草案内容,确实是一个大的突破,既可以保持法律框架的完整,又能够应对个案需求。可也要看到,这种单点突破式的特殊制度安排,沿袭的法律精神是没变的,体现了司法界法律界一贯的审慎态度。
人们可以为修法方向喝彩,也不可高估修法的影响,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以14周岁作为犯罪起点年龄,虽然也有低于14周岁的,但是这些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追究制度,在刑法设计上比我们的更复杂,也更讲究,比如尽量采用非刑罚处理,限制有期徒刑最高刑,不计前科等。而我国仅规定从轻减轻以及不适用死刑。
让14岁以下的“小恶魔”“负刑事责任”,必定难以突破“不适用死刑”的红线。除了这一层几乎无可动摇的限制之外,少年司法制度得以运行的一层顾虑是,我国没有犯罪记录的消除、身份删除以及成熟的矫正机制,一个人一旦有犯罪记录,前科伴随到生命终结。
如果一名12岁小学生背负犯罪记录,他的一生将被刻上烙印,极难回归社会。对此,要求严厉惩罚的人,会认为是罪有应得。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所积淀的“治病救人”的观念中,社会如何消化这一可预期的后果,也是滋味杂陈。
恶性犯罪低龄化,舆论呼吁严惩不贷,但少年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很可能有不同意见,他们抱有这样的认知:少年犯的成因是复杂的,有学校有家庭有社会因素,是外界不良环境和行为人的幼稚无知综合作用所致,对他们处以刑罚难以达到有效的刑罚目的,而以惩戒教育措施为主,优于简单施加刑罚。
可见,即使调低刑责年龄,舆论与司法实践的分裂依旧显著。前者想的是惩罚犯罪,后者看重的是预防犯罪,哪怕两者在少数罪大恶极的少年犯罪上偶尔交集,但在基本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方案上必定有巨大悬殊。

从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可见一斑。它除了将对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作特别下调外,还统筹考虑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这很容易理解,这样的条文体现了司法界的政治正确,即:刑罚功能是有局限性的,随意启动国家刑罚机器解决不了社会棘手问题。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12岁,应尽快建立配套措施,核准程序不能走过场。
所以,调低刑责年龄,不只是为刑罚程序开了个“后门”,也对重新建立一个专门的矫治教育体系提供了新的起点。这个后面的、后台的建设涉及面大,需要挣脱工读学校为主的旧的矫治体系,实际难度相当大。
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近年来明显下降,由2014年的4.26%降至2018年的2.41%。但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度被起诉的“二进宫”现象有抬头趋势。此外,2019年我国工读学校数量94所,同比上涨2.2%。工读学校离校人数3449人,同比上涨27%;入校人数3792人,同比上涨17.2%;在校生人数6488人,同比下降4.8%。数据无法显现的是,工读学校教职工流失,整体发展萎靡,部分地区已经无法支撑,显然无法满足矫治教育的需求。
尤其是,对于那些极恶的少年犯,到底是“一关了之”还是“一放了之”,“小恶魔”给司法制度提出了难题,给了后者相当大的压力测试。拟定的修法只在理论上提供了卸除两下张力的机会,而距离圆熟地解决问题,哪怕修法通过,也只是开了个头。
一个无法拒绝的选择摆在眼前:到底是革新少年司法制度,以增强绑缚“少年恶龙”的全新战力,还是让“小恶魔”继续失控、在法律错位中继续根植残忍?期待立法、司法与执法者振奋精神,在打击“小恶魔”的过程中,不懈怠,在未成年受害者的血迹之外,赠予社会乐观和希望。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27 10:56 , Processed in 0.007938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