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2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事件:儿子肆意挥霍母亲赠与的财产,母亲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2-9 18:4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事件:儿子肆意挥霍母亲赠与的财产,母亲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2022-12-07 07:56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年幼时父母抚育我们长大,父母年迈时我们理应赡养他们终老,这是千古不变的孝道传承。可有些子女却偏偏将父母的付出变成了理所当然,本案中的周某就是这样,在拿到母亲李某的赠与财产后,儿子周某肆意挥霍,却不尽赡养义务,李某寒心后将周某告上法庭,原本赠与子女的财产能不能反悔?湖南衡阳蒸湘区人民法院判了。
案件经过
“婚姻自由”保证了每个人在选择伴侣方面的基本权利,不限年龄。2021年,年过六十的李某和丈夫感情彻底破裂,隐忍了丈夫数十年的李某毅然决然选择了离婚。离婚后李某搬到了儿子周某家暂住。

2021年8月,为了李某以后的生活,周某叫来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开了个家庭会议,在会议上,周某明确表示自己愿意照顾母亲,并承担之后母亲生活的所有花费,其余兄弟姐妹每月提供数百生活费即可,经表决后,此方案被通过,李某定居在了周某家中。
为了让周某夫妇更加用心照料自己,李某瞒着其他人将自己之前的30万积蓄转存到了周某名下。周某知道母亲有钱,也没做推脱全盘收下,在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周某夫妻万般讨好李某,从李某手中拿走了已缴清的理财险保单,还以为了自家孩子未来着想,要求李某帮忙给两个孩子的购买了万能险理财。
李某原以为自己的付出会得到周某夫妇更多的回报,至少让自己的晚年生活过得更滋润一点,谁料,周某夫妻就是一对白眼狼,在发现李某已经没有更多价值后,便露出来丑恶的嘴脸,整天对李某冷嘲热讽,甚至还扬言要将她送去养老院。

没了钱财傍身的李某这才发现自己的命运竟然已经被别人掌控,她恨自己看走眼,竟然没有看清楚这对狼心狗肺的人。在拿到李某的财产后,李某开始肆意挥霍,钱很快便见了底。当初在拿走理财险保单时,周某早就让李某将投保人变更成了自己,没钱花后,周某直接将保险退保,一次性取出了50万继续挥霍,并离家出走将母亲独自丢在家中。李某痛心的同时更加悔恨,为了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她直接将儿子周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之前所有的赠与。
法律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这属于一场财产赠与纠纷案件。
赠与在《民法典》中的解释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强调了赠与人的“给予”和受赠人的“接受”,案件中相关财产的赠与已经处于彻底完成状态,代表着赠与已经成立,在普通情况下,赠与人一般没有权利要回已经被赠与的物品,依照如此说来,难道李某的财产真就无法要回了么?

实则不然,有一般情况,自然也就有有特殊情况,赠与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附义务的无偿赠与,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
本案中李某以赡养终老为目的,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儿子周某,从法律上来看已经被赋予了“赡养”义务,意味着接受财产的那一方必须要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周某在接受财产后,便肆意挥霍,对李某采取冷暴力,并且离家出走数月未归,宁愿将钱花在游戏和女主播身上,也不愿对母亲进行赡养,周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当初赠与时定下的基本义务,严重影响了赠与人李某的晚年生活。
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明明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且违背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李某有权利对自己赠与出去的财产进行收回。经由法院审理,最终对李某的诉求予以赞同,李某对周某已经花销出去的钱财并未要求强制返还,只索要回了基本的九份保单,这是仅存的没有退保的保单,也是李某之后生活的保障。

在民事法庭中,附条件的赠与除了附带赡养义务的财产赠与以外,见得最多的就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赠与,同上述例子中一样,在彩礼赠与方面,只要二人没有领结婚证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赠与者也可以依照法律对彩礼进行索要,当然这还要考虑到一些现实原因,比如说二人共同生活时的花销以及女子是否为男子生儿育女等。
以索要钱财为目的想尽各种办法对父母或者另一半的财产进行索要,这是明晃晃的“诈骗”,法律必定不会支持这种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了保障赠与者的利益,给出去的东西确实可以要回来,李某的案件也并非个例。

面对亲人的荒唐行为,李某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是最有效,也是最合法的途径,面对侵权,她并非孤立无援,法律没有辜负她的期望成功帮助其讨回了公道,李某的胜诉案例作为一个维权的正面例子希望能够启发更多的人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24 21:58 , Processed in 0.007405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