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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持棍击倒电动车主被停职 法学教授解读如何定罪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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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04:01: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交警持棍击倒电动车主被停职 法学教授解读如何定罪处罚                                                         

2023-12-05 15:55                                                    来源:                                                    狐瞰                                                    发布于:北京市
   

              

原标题:交警持棍击倒电动车主被停职 法学教授解读如何定罪处罚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交警持棍击打过往电动自行车主”的视频,视频显示交警粗暴执法,导致电动车主倒地,这一举动引发网友关注。
不少人质疑“这算不算暴力执法”,也有人表示“这算故意伤害”等。
粗暴砸倒车主因“交警年轻脾气有点大” 央媒:伤害政府形象
据公开消息报道,网上流传的是一处沿街店铺里的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视频显示,一个穿交警制服的人挥动手里的棍棒,狠狠地砸下去,一辆电动车应声倒地,驾驶员倒在地上抱住腿,站不起来。另一段视频则显示一名男子被用担架抬上了救护车,旁边站着一名全副武装的警察。

此事一经曝光,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11月30日,广西贺州交警发通报还原事件始末,承认事发地点在该市,称当时交警在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一名男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逃避检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了警棍,造成电动车失控,驾驶员倒地受伤。通报同时表示,已组织警务监督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涉事交警被暂停职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
据大象新闻报道,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当天晚上领导已经介入处理到凌晨,可能因为我们这边查车比较严格,年轻的交警脾气有点大,现在已经在调查处理了。”
对此,央广网相关文章有观点表示,交警排查电动车本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如果驾驶员或车辆有问题,交警可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视频中的交警却直接挥起警棍瞬间击倒车辆,伤及驾驶员,如此暴力,不是执法而有违法之嫌,当地交警支队所谓的“查车太严、交警脾气太大、年轻不懂事”等说辞,都不能成为任性行权、暴力执法的理由,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行使执法权,决不能肆意妄为。
媒体南方周末称,在马路上进行的不当拦截行为,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风险,受伤害的不仅可能是被拦截的违法者,也可能是交警,或者是第三人,不应让暴力执法伤害政府公信力。
中国青年报表示,这类事件其实并非首次出现。全国其他地方,也偶有民警不合理、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个别民警行为失范的现象,不仅损害了被执法对象的法定权利,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共形象。一些执法对象固然有错在先,但这不是个别民警不规范执法的理由。事实上,只有执法者的做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彰显法律的庄严性,并让执法对象感到信服。
在个别警方执法不规范问题的背后,其实是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度”的能力欠佳的问题。首先,所有执法者都应该明白,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督促民众遵纪守法前,执法者自己就得以身作则,按规矩行事。再者,在民警执法规范方面,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有明确要求。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第一款,“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制止违法就能用极端手段吗?法学教授:这不是普通的暴力执法
交警掏出警棍大力向驾驶员和车身挥去,而遭到击打的驾驶员迅即从失控的车上摔下,抱着被警棍砸中的腿倒地呻吟。虽然事情已发酵了几天,官方也表示了将严肃处理,但此画面一直在笔者脑海中消散不去。
那么,该如何看待此事件、涉事交警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他表示交警如此行为早已不是简单的暴力执法,无论是从其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后果看,都已经涉嫌犯罪。

媒体报道截图

教授称,尽管情况通报称,被打伤的机动车驾驶员是为了逃避检查,但从视频来看,其驾车经过时并未出现任何可能会伤及自身或他人的危险驾驶或竞驶行为,更未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交警在视频中可从容不迫地取出警棍,并准确有力地击打其腿部,也从侧面说明,当时也并未出现需要交警采取如此暴虐的行为制止其逃避检查的急迫危险和必要。
从行为构成来看,该交警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致使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遭到破坏,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交警使用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手段去达成所谓的“执法目标”当然属于明显逾越职权,其暴力执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涉案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后同样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又从主观认识看,任何一个具有一般常识的成年人都能够意识到,用器械击打一个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及其驾驶员,极大可能会导致电动车彻底失控进而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也因此,该交警的行为同样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并应择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咨询刑法老师后,他指出从交警的主观故意来看,类似行为甚至有致人重伤死亡的高度危险性,故可能也会涉嫌故意重伤的未遂。
制止违法就能用极端手段吗?有人追问道:情况通报称驾驶员有错在先,是他为逃避检查而拒绝停车并强行驶离;交警执法的手段虽然有点简单粗暴,但当事人的过错是不是可以为交警豁免或是减轻法律责任?
对此,赵宏教授称,如果放在前法治时代,这个结论或许会成立;但经历了法治观念的基本洗礼,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行政执法的铁律。所谓依法不仅指行政机关执法有据,同样是指手段合法有度。而手段合法有度又不仅涉及不能用过度手段去达成行政目的,不能造成当事人权利不合比例的过度损害,其基本底线还在于,执法人员所选择的手段必须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而绝对不能使用一个几乎不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就可被判断为违法的行为手段去追求执法目标。
本案中,交警拦截欲逃避检查的当事人,既可视为是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也可作为制止违法、避免危险发生的强制措施行为。但无论是处罚的调查还是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律都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和程序步骤。例如,《行政强制法》就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为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手握权力就肆意妄为,法律严禁其随意逾越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手段。这同样是“对公权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意涵之一。
可能又会有人问:如果情况紧急,是不是执法人员就可以突破法律所规定的既定行为和程序规范呢?这个设想看起来似乎成立,但如果将其一般化和普遍化仍旧又会引发极大危险。
首先,何谓“情况紧急”本身就是个不确定概念,需要法律予以澄清和明确,并不能交由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裁断,否则这个理由就可能成为执法人员豁免所有法律义务的借口。也因此,对何为“情况紧急”,具体的法规范或其实施细则一般都会予以明示。
比如,《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而当场对当事人实施即时强制,但此处的“情况紧急”,必须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明确的、紧迫的伤害他人甚至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危险,行政机关采取即时强制的目的也在于制止其违法行为或是避免可能的危害发生。
再比如,警察追捕逃犯通常会被我们作为最紧急的情况,但《警察法》也明确规定,唯有遇见“拒捕、暴乱、越狱、抢夺强制或者其他暴力行为时”,人民警察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其次,在现代法治下,即使是再紧急的情况,程序约束和权利保障都仍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不能被随意放弃,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执法机关借“情况紧急”而摆脱法治约束。
例如,《行政强制法》虽然允许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就对当事人采取即时强制,但为避免这种例外彻底脱逸出法治约束的框架,《行政强制法》还明确规定,“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
具体至本案,交警进行交通违法的集中整治在于维护当地的交通秩序,避免无牌号的电动车随意行驶可能引发的交通危险。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就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主所规定的惩戒,也只是“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种惩罚的设定其实说明,依照其社会危害程度,无号牌驾驶电动车行为只是需要警告和罚款的行政违法,并非可与《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超载驾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相类比的犯罪行为。既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交警无论如何也不能以可能严重伤及驾驶员身体甚至生命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最简单的法益权衡。
翻找涉及交通执法的规范会发现,在2008年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已经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既然“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都不被法律所允许,举轻以明重,以警棍击打驾驶员迫使其停车的行为更是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资料来源于央广网、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大象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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