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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敲诈勒索到改判无罪,维权和犯罪的界限在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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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5:55: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白乙 于 2024-10-11 05:56 编辑

从敲诈勒索到改判无罪,维权和犯罪的界限在哪?                                                             2024-10-10 22:09                                        

发布于:北京市
   

  10月8日上午,山东淄博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2021年3月,被告人路某某当场捉奸后收妻子情夫约2.5万元“补偿费”,后路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六个月。
历经三年半的曲折,路某某生活、工作均遭到严重打击,如今终获无罪。
在引起大众关注的同时,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的探讨。据刑事律师介绍,近年来,“维权型敲诈勒索案”高发,如果处理不当,被侵权一方有可能遭到侵权者“反将一军”,被诉敲诈勒索,“有理的事也会变成没理的事。”多位刑法学界、业界人士也曾公开表示,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存在不当被扩大适用的情况。
那么,维权和犯罪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在主张权利时规避法律风险?律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桩错案
据司法文书,2021年3月,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和情夫刘某某在淄博一家酒店房间内偷情。他用手机拍摄了两人在床上的裸体视频,并对二人拳打脚踢,当日,路某某收取了妻子情夫“补偿款”约2.5万元。事发一周后,情夫报警,路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路某某被羁押期间,其家人退赔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1月、2022年3月,该案两审判决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路某某服刑期满后,持续进行申诉。2022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路某某的申诉,路某某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2023年6月,山东高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今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中院开庭再审。
10月8日,淄博中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显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历经三轮审判后路某某最终被宣告无罪,但他早已服完刑期,其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案发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儿子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受到了沉重打击,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
“维权型敲诈勒索案”高发
路某某一案让敲诈勒索罪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上一次敲诈勒索罪引发舆论热议,是陈某琳敲诈勒索演员吴某某51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未遂)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及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被羁押251天后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免于起诉。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校逢介绍,近年来“维权型敲诈勒索案”高发,常见情形包括情侣分手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向商家索赔等。当事双方在侵权与索赔的民事纠纷中协商不成,或口头达成赔偿约定后,侵权一方反悔,称自己被对方威胁恐吓,选择报警,继而案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解释,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上,行为人必须采取要挟、威胁或恐吓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主观上,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的规定很简单,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罪变得很疑难。”刘校逢表示,难点在于界定什么是威胁、恐吓,以及与维权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权,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校逢告诉新京报记者,比如,路某某因为婚姻被他人破坏收取补偿款、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向商家索赔,上述情况都是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在维权时采取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有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庄绪龙认为,路某某一案中,被害人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显然对路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在理论上可以评价为对路某某负有“道德过错”,即便路某某以此为由通过所谓“胁迫”方式主张索赔,也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本质差异,不应构成犯罪。
为了能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刘校逢建议,维权时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客观证据;最好在有与事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或谈判,比如社区或街道工作人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结果后,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如有第三方也要签字为证。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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