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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者当心:三种通奸情节要负刑事责任,通奸也要进监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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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通奸者当心:三种通奸情节要负刑事责任,通奸也要进监狱                                                                             2024-10-20 19:00                                        

发布于:天津市
   
        通奸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古已有之。这种游戏,既冒险刺激又挑战家庭秩序。在我国古代,对通奸者处以严重的刑罚。现代法治为了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不是像很多律师大言不惭地说,通奸无罪。
在战国,对通奸者,要处以宫刑,这个就不需要多说了,直接割了事,让出轨者彻底失去了出轨的可能。

秦朝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这从对通奸者的处罚中就可见一斑。如果丈夫和别人通奸,女子杀了丈夫都是合法的,这个更厉害,不只是宫刑伺候,而是直接要了你的小命。
到了明朝,刑罚有所放松,对通奸的女子,如果没有丈夫,打80大板,而对于有丈夫的,要打90大板,当然妇女接受刑罚的时候要脱掉衣服,非常难堪。
其实上面只是书面上记载的惩罚方式,在小说中,对出轨者夹手指、骑木驴、浸猪笼比比皆是。而大众对出轨者,唾骂的多,支持的少。

虽然在法律的定义中,通奸罪的定义是没有的,但是仍然有三种情节的通奸行为构成了犯罪,要定罪处罚。
1、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纯的与情人通奸发生性关系,并不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条件是与他人结婚。
尽管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前面认可,后面否定的态度,但是在认定重婚罪的时候依然肯定事实婚姻。
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样的长期通奸行为是构成重婚的。
这也就是那些找小三的为什么只能玩地下游戏,不敢公开,一公开就涉及构成重婚罪了。

2、与不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狭义的自主决定权,妇女当然包含幼女。
但是请注意,幼女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满14周岁的女孩,其对两性方面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不清楚不理解性的意义。
这就导致,很多年纪大的怪蜀黍利用自身优势骗取幼女同意,在没有任何暴力的情况下,看似与“同意”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律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男方强奸罪,而不管幼女是否同意。

3、保护军人的“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是最可爱的人,但是军人因为有其职业特点,与配偶不能长相厮守。
但是不能既让我们最可爱的人既流血又流泪,只有保护好军人的大后方,才能稳定军人奉献青春。
这里与现役军人同居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这比重婚罪的要求稍微低了一点。
但是也请注意,偶尔的一夜情也难以认定为“同居”,同居就是要生活在一起一段时间。
笔者觉得这个打击还有待提高,如果刑法能够认定只要与军人的家属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或许就能更好地保护军人,同时也让军人家属心里要时刻保持作为军人家属的光荣感。

结语:尽管有上面三种情况对“通奸者”进行打击,但是对一般的通奸行为并没有入刑,其实在每次的修改法律的时候,都有呼声,将通奸入刑,但是都不了了之,您是否支持呢?请留言发表你的看法,我们一起为“出轨入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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