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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在养老金骗保案件中,骗保人的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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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治热点:在养老金骗保案件中,骗保人的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罪。                                                         2025-09-05 15:07                                        

发布于:河北省
   

         近些年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金作为关乎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养老钱”、“保命钱”,其安全与规范运行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贪婪之手伸向这一领域,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养老金。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更加直接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与可持续发展。
此类骗保行为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养老金作为国家统筹管理的公共财产,任何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养老金的行为,均是对国家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刑事违法性清晰明确。

李某,1961年出生,原籍荆门市。早年因结婚、工作变动等,户籍迁移频繁。在全国人口户籍信息化建设不完善、多依赖纸质档案管理的背景下,李某违规办理了一套出生年份为1956年的新户籍信息。2011年1月,李某使用户口办理城市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同年7月,为再次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她将虚假户籍迁至另一地区,补办临时身份证。8月提交相关材料后成功获批,9月起又在该地区定期领取养老待遇。
2019年,辖区派出所清查发现李某双重户籍,通知其注销虚假户籍并上交对应身份证,李某以遗失为由未上交,后身份证被挂失注销。但李某并未停止骗保行为,2024年8月,她用已“挂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接收养老金时被发现。经查明,2011年至2024年间,李某通过虚假身份共骗取养老金18万余元。
2025年5月,东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领国家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25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李某某,1981年8月出生。2010年,李某某虚构1967年2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同年1月在卫辉市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7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4月至2025年1月,李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9.57万元。后涉案基金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处于侦办中。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分析,李某某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骗取社保金)。因伪造证件与骗取社保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择一重罪(诈骗罪)论处;若两行为均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某骗取金额9.57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若以诈骗罪量刑,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退赔全部骗取的社保基金。

【京尹律师说法】

在养老金骗保案件中,骗保人的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中的李某和李某某,分别通过双重户籍、虚构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养老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骗保案件里,骗保人虚构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隐瞒真实情况,使社保经办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发放养老金,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完全契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养老金骗保行为危害极大,社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每一笔资金都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骗保行为导致基金流失,削弱了社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可能影响到其他正常参保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待遇水平的提升。
骗保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应得的利益,侵占了公共资源,打破了制度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诚信参保人的权益,引发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危机。最后,扰乱了社会秩序。骗保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挑战了社会规则和公序良俗,若不加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会引发更多人效仿,形成不良社会风气,对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女,1978年1月出生。2010年,刘某某虚构1964年1月出生的身份,办理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2011年7月,她在某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4月至2024年10月,刘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5.53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宋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2006年,宋某某虚构1954年10月出生的身份,办理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并于2006年5月份在某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10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1月至2024年4月,宋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12.96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6月,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三、
1993年,安某某的姐姐因车祸亡故,安某某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冒名顶替姐姐在乌海市某厂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乌海市某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截至2023年4月,骗取社保基金共计393676.92元。案发后,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24年,乌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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