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4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父亲过世 继母擅自将房子低价卖给亲生儿子 来源: 北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21:0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海燕00 于 2015-12-21 21:07 编辑

                    
                      父亲过世 继母擅自低价售房给亲生儿子被诉无效


发稿时间:2015-12-21 04:40:00  父亲过世后,姚女士三姐弟得知继母在父亲生前,通过欺骗法院的方式取得了父亲的监护人身份,后将父亲名下的房屋以低价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为此,三人将继母及其亲生儿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
  
     隐瞒法院卖房给亲儿
  姚女士三姐弟的父母离婚,后姚父于1970年与郑女士再婚。郑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徐某,孩子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据三姐弟说,从1970年起直至父亲去世,姐弟三人均与父亲保持密切联系,无论是陪伴看望还是医院守护,都尽到了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子。2013年3月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应作为父亲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继承,但他们后来去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2010年9月,继母在未告知姐弟三人的情况下,向法院隐瞒父亲还有其他子女的事实,至法院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继母以监护人身份将该房屋以52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卖给亲生儿子徐某。四个月后,徐某即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120万元用于消费。

  得知此事后,三姐弟向法院申请异议,后法院于今年10月撤销了宣告姚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民事判决书。

  两被告否认恶意串通
  三姐弟认为,二被告为侵占父亲名下房产而恶意串通,欺骗法院谎称徐某是唯一子女,后将父亲名下的房屋通过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徐某名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为此,要求诉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人将该房屋协助过户至父亲名下。

  庭审中,二被告否认恶意串通。郑女士称,丈夫晚年患帕金森病后,直至去世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徐某在与继父共同生活过程中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还在继父生病初期带其到美国治疗。此外,丈夫生前就想将房屋赠与徐某,考虑到纳税问题才选择了这种方式。

  郑女士说,2010年,因丈夫治疗需要巨额医药费,而医药费的支出主要源自徐某,她不想从徐某处拿钱,于是就将房子卖给了他。而申请宣告丈夫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基于房管局的过户要求。宣称徐某为唯一儿子是希望能简化申请程序,并无恶意。房屋过户当天,丈夫也到了现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隐瞒姚父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首先通过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方式,使郑女士取得了监护人身份。后在法院判决姚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四天,郑女士即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他名下的房屋直接卖给自己与前夫所生之子,且无证据证明已实际给付。但四个月后,徐某就从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消费,由此可认定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二被告称房屋的买卖系为了给姚父治病,花费过高,不愿由徐某一人支出且姚父一直有将房屋赠予徐某的意思,缺乏依据,法院难以采信。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房合同无效。因姚父已去世,无法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故驳回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15 01:41 , Processed in 0.007243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