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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将2套房子交给儿子儿媳,老年却被扫地出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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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老人将2套房子交给儿子儿媳,老年却被扫地出门                                                                                2026-06-26 11:05                                        

发布于:安徽省
   
                        “把房子给了儿子,却被赶出家门!”上海,胡阿姨早年离婚后独自养大儿子,用老房征收款购淞南公房并买断产权,与儿子共有。儿子婚后承诺赡养,胡阿姨将己方产权份额赠与儿子,儿子随即将房过户儿媳并出售,在松江另购仍登儿媳名下,后又哄骗胡阿姨与再婚老伴出资20万购花桥房亦登儿媳名下,最终两次将胡阿姨赶出门。律师指出:松江房可主张居住权,花桥房可诉撤销附义务赠与返还20万。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案件聚焦》,人物已化名)

胡阿姨是上海普通女职工,早年和丈夫离婚后就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她省吃俭用、打零工、做保洁,硬是把儿子供到大学毕业、帮他操办婚礼。在她心里,这辈子再没有什么比儿子更重要,自己老了靠儿子养老,天经地义。
转折点的第一块基石,是老房子的征收。胡阿姨婚前取得的公房遇征收,她拿到一笔补偿款,在宝山区淞南镇选购了一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后来又按房改政策出资将使用权买断为产权房。
办产证时,胡阿姨心想“早晚都是儿子的”,便在产权证上同时写了自己和儿子的名字,两人按份共有,胡阿姨占大部分份额。

儿子娶了媳妇后,小两口常年在胡阿姨耳边念叨:“妈,您把您那一半转给我们吧,反正以后也是我们的,您就安心跟我们住,我们给您养老送终。”

起初胡阿姨有些犹豫,但架不住儿子反复劝说,儿媳也拍胸脯保证。出于对儿子的绝对信任,胡阿姨没签任何书面协议,没去登记居住权,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并过户给了儿子。至此,整套淞南房屋的产权完全归属儿子一人。
拿到完整产权的儿子,转头就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媳个人名下。胡阿姨问起来,儿媳轻描淡写地说:“妈您别担心,加我名更安全,您照样住。”胡阿姨没再多想。
没过几个月,儿媳以“换个大点的环境”为由,将淞南这套房出售,拿卖房款在松江区另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依然只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
起初,松江新房交付后,小两口倒是给胡阿姨留了一间朝北小卧室。胡阿姨想着眼下还有地方住,便把自己的退休金积蓄一点一点补贴进小家庭。

随着胡阿姨的积蓄逐渐被“掏空”,儿子儿媳的态度肉眼可见地冷了下来。先是对她爱答不理,后是嫌她“碍眼”“管得多”,终于有一天,儿媳当着她的面把她的衣物装进蛇皮袋扔到门口,下了逐客令——“这房子是我的,不想让你住就让你滚,你再不走我报警!”胡阿姨被第一次赶出了门,暂借住在朋友家。
无处可去的胡阿姨,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再婚老伴。老伴心疼她无家可归,两人打算搭伙过日子。
2018年,昆山花桥某楼盘开盘,儿子儿媳又找上门来说想再买一套投资,钱不够,让胡阿姨和老伴凑一点,“到时候给您留一间住”。
胡阿姨和老伴商量后,从养老钱里拿出20万元转给了儿媳,儿子儿媳补齐余款,可新购的花桥房屋,产权再一次只登记在儿媳个人名下。
这一次,连“留一间房”的假象都懒得维持。刚开始儿媳阴阳怪气地说:“要住可以,每月交一千五租金。”胡阿姨咬牙答应,按时交钱。可交了两三个月后,儿媳干脆把门锁换了,直接说“不租了,你别来了”,连门都不让进。
第二次被赶出门后,胡阿姨去找儿子理论,儿子冷冷丢下一句:“房子是我媳妇的名,她说不让住就不让住,你去找她,别来烦我。”胡阿姨六十多岁,两手空空,名下既无房也无多少存款,真正陷入了“无家可归”的绝境。走投无路之下,她找到法律援助律师求助。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怎么看?
第一,老年人将房产赠与子女或以房养老型赠与,在法律上通常认定为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即为对赠与人的赡养及保障居住。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撤销权自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胡阿姨口头“你养我我就给你房”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一旦子女翻脸不认账,老人很难举证附义务的存在。
正确做法是:签书面《附义务赠与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受赠人须保障赠与人终身居住权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同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便房屋被出售、再抵押,新房主也无权驱逐居住权人。
第二,房产赠与过户前,老人仍握有最大筹码;一旦完成过户,想撤销赠与必须符合民法典第663条严格限定的3种情形。

相比生前赠与,通过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指定身后由子女继承,既能表达对子女的信任和安排,又确保老人生前始终保有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控制权,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最安全的财产传承方式。
第三,老人为子女购房出资务必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并注明款项性质或签订书面协议。
像花桥房这20万元,若有微信记录,就构成附条件出资的有力证据;若无任何书面痕迹,对方可能抗辩是“借款已还清”或“一般赠与”,追索难度陡增。
房子可以给人,但居住权和底线不能让。先保住自己的屋檐,再谈亲情与托付,这才是老年人最该牢记的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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