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 资料图
本文摘自:中新网,作者:慕崧,原题:新中国军队奖励制度诞生记:曾颁发过毛泽东奖章
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奖励工作基本上是各战略区搞,且形式、种类各异,确定的准则、等级及批准权限不同,甚至团级单位都有权授予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有的部队还颁发过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等。其间,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曾发布过有关奖励工作的命令和指示,但因处在战争环境,均为临时性的。在全军范围内对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尚无相对稳定的统一标准和奖励制度。
1949年10月10日,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司令员林彪、第二政治委员邓子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谭政致电中央军委,建议中央制定颁发各种奖章。电报称:“我们部队在东北时曾颁发过立功奖章,对于部队鼓励作用很大,入关后奉中央指示不发,但部队南下以来在行军作战中出现了不少功臣,大家普遍要求继续发奖章,我们也觉得如果不发时,对下面情绪及工作推动尤其是鼓励作战会有影响。因此,特作如下建议:1.中央政府立即着手制定对人民解放军立功受奖办法及颁发战斗与工作的各种奖章。2.在中央政府奖章未颁发前,允许各野战军在本野战军范围内颁发立功状。3.中央政府颁发统一奖章时,对于3年解放战争以来各军区、各野战军依其立功条例所发之奖章承认其合法有效。俾使立过功受过奖的指战员感到过去的立功受奖同样荣耀。”
根据各大战略区建议,为适应建设现代化、正规化国防军的需要,关于统一全军立功和奖励问题,提上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经毛泽东批准,军委总干部管理部(1952年7月改称总干部部)于1950年8月15日初建时设立第二处,专门管军衔、等级、奖章和奖状事宜。10月改称军衔奖励抚保处,负责干部评级及军阶制度的实施,办理奖励等事宜。后又改称军衔奖励局、军衔奖励部,负责草拟军衔奖励工作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军官军衔授予工作,组织实施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授予工作。
1950年11月5日,军委总政治部主任、总干部管理部部长罗荣桓,第一副部长赖传珠,第二副部长徐立清就军队立功标准和奖励办法,向军委主席毛泽东并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呈上请示,请示提出5点意见:1.统一全军立功标准。拟分为四等,即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2.统一全军英雄与模范称号标准。拟分为三等,即一等、二等、三等。3.群众性的立功运动必须与行政上考核批准相结合。4.为适应立功运动需要,统一奖励的方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拟以军委名义先制发“战功”和“荣誉”奖章两种,并各分三等。另拟定“英雄纪念章”与“模范纪念章”两种,并各分三等。5.凡有关立功问题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等,由各级政治机关负责;凡有关奖章与英模纪念章的颁发、审查、登记等,由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凡属单位的奖励,则由各级军务部门负责。
当时,毛泽东正以主要精力指导抗美援朝战争,并于12月3日会见了金日成。次日,毛泽东就审阅了罗荣桓等人提出的意见,完全赞同,随即在请示上批了“照办”二字。
翌年,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吸取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各军区立功与奖励经验,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明确立功标准、等级、奖励项目、评奖办法、批准权限等,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人员。《条例(草案)》拟定后,曾发至军委各部及苏联顾问征求意见。
1952年1月5日,总干部管理部在军委机关刊物《八一杂志》第11期刊登启事,征集奖章、纪念章图案(此次征集共收到稿件400余幅,最终解放军画报社炜克获得一等奖,奖金80万元)。21日,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这是第一个全军统一的立功与奖励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志着人民军队立功与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