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种高值药品纳入省直医保报销范围 2018年07月10日 07:24
来源: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杨晓明)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4种高值药品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多为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24种药品多为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高值药品包括培美曲塞、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康柏西普、雷珠单抗、复方黄黛片合计24种。记者注意到,上述高值药品多为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80%。
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不纳入省直公务员补助范围。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参保患者因同一疾病选用本通知中的高值药品治疗的,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慢病中的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的医保待遇。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
属于国家谈判范围的高值药品,以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为价格基准进行报销。参保患者在沈阳购药,应在省直医保确定的高值药品供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个人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的费用按照政策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据实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
已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在异地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其应报销费用已经通过联网结算完毕的,医保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不再支付;未通过联网结算的,经省直医保确定的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
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应凭医师诊断
参保患者在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认定表》进行认定。参保患者同一疾病只能享受一种高值药品待遇,患多种疾病的可以享受相应不同种类高值药品待遇,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的,应凭临床医师相关诊断,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高值药品待遇。
参保患者可以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更换,并应在当年12月份重新确认开具处方和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登记、审核后,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在沈阳就诊的参保患者,应在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临床医师在门诊根据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处方中只能开具药品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患者提供经临床药师审核(盖章同意)的纸质版处方,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省直医保确定的高值药品供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应认同该处方。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开具处方不予报销,如因临床治疗需要必须在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高值药品进行治疗的,需要经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审核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报销政策予以结算,不纳入该患者当次住院的统筹基金结算定额。异地就医购药的,应按省直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需经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的审核。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参与或配合使用欺诈、欺骗等各种手段骗取高值药品待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参保患者将购买的高值药品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取消高值药品待遇一年,情节严重的停止高值药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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