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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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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5:06: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04-04-05 11:02

(民办函〔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正式下发各地,其中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式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

二、印制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各地指定的印制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三、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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