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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明:清代乡居进士都做了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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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6 05:2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志明:清代乡居进士都做了什么?                  2020-09-16 00:00                    

                          

进士是清代科举的最高功名。有清一代,共有文进士约两万七千人,由于人数少,他们几乎都能选官任职。所谓“乡居”,一般是指进士不担任官职而居住在故乡生活。清代进士的乡居原因主要为休致(退休)、候选以及休假,少数终生不仕的进士也多是托假乡居。假期主要有丁忧、终养、病假等事项。丁忧又称“丁艰”,意为遭逢父母丧事。清制丁忧守孝期为27个月,即一般所说的三年守孝。但旗人(满洲、蒙古和汉军)例外,他们实际离职丁忧仅百日。由于军政大事的特殊需要,他们往往可以“移孝作忠”,缩短服丧期或特许不丁忧,这种情况在清代后期逐渐增多。“终养”指辞官回籍奉养孝敬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在制度执行上,“终养”没有“丁艰”严格,“终养”多是辞官的借口。大多数进士任职一般都有几年甚至十多年的候选期,这期间他们也以“乡居”自诩。休致即“告老还乡”,享受退休生活。明清时期绅士称“乡居”,还有标榜不攀接权贵的含义。省城、府城、县城都是官衙所在地,很多城市又是商业贸易中心,与权、钱密切相关。因为追求权势和金钱与儒家文化传统相悖,故而绅士乐于称“乡居”。明末清初易代之际,“乡居”兼具不与清廷合作的引申含义。
可见,乡居进士所称的“乡居”,并非实指生活居住在农村。狭义上的“乡居”,是指与“城居”相对的概念。学界普遍认为,宋代以后,中国精英已经表现出城市化的倾向。特别是在明代,乡间地主选择城居已较为普遍,这在江南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据笔者统计,嘉庆以后,各朝进士在中式(考中)前就生活在城区的占半数以上,他们入仕为官后,更倾向于迁居城市,享受高品质的生活。所以从实际居住地看,大部分乡居进士实际上都生活在城区,晚清以后,城居者更多。
乡居进士往往以“不入城市”“不入官府”“居乡安静”相标榜,其实他们中的一些人与官府的交往是比较密切的。为禁止乡居官员的交结营私活动,康熙二十五年(1686),皇帝曾谕旨:“其告假、终养、丁忧之科道官员,有不安分自守、包揽钱粮、干预词讼、侵害小民,并遍游各省生事、晋谒督抚、挟诈有据者,令该地方官申报督抚题参。”科道官多是进士出身,此谕不是空穴来风,可见乡居进士中必有一些劣绅。如湖北大冶人余国柱,顺治九年(1652)进士。康熙时与大臣明珠结党,曾官至江苏巡抚。后因明珠受冷落,他被“放归田里”。被黜后,余国柱并未回湖北故里,而是“挟辎重往江宁省城,购买第宅,广营生计,呼朋引类,垄断攫金,借势招摇”,最后被赶回原籍。为表示“安静”,有些乡居进士甚至故意躲避交往上级,如山西榆次人郝琪由知县辞归后,同年进士蒋泂上任山西布政使,初来时顺道见他,郝琪“辞不见,匿暗室。蒋公搜出大笑,语尽日乃辞去”。山东掖县进士张恕琳由编修归里,“守令慕其品,或造庐请谒,率谢不见”。
一、清代乡绅在协助地方官管理地方事务,特别是在教育、团练、慈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事实上,清廷在一定程度上许可地方官与乡绅的往来,但交往原则是“礼法兼备”。雍正朝权臣田文镜、李卫编纂的《州县事宜·待绅士》开宗明义地写道,“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但对于“凭借门第、倚恃护符、包揽钱粮、起灭词讼、出入衙门、武断乡曲”者,则要绳之以法。对品行尚可的绅士,则可与之咨询、协商地方政治。
清代县级以下的在编制官员很少,而且府、县地方官的任期很短,大多不足三年期满的时限。各种非编制的隶属人员虽然数量不少,但声望、操守和决策能力显然不敌绅士。不少地方官不了解地方民情,甚至连方言都不懂,所以往往选择咨询地方上有影响力的绅士。如潘大璘,江西新城人,康熙二十四年进士,归里后“闭户却摄,不至公庭。邑令李璋、杨嗣汉每造庐谈邑利弊”。乡居进士与地方官协商办理水利工程建设的事例较多,如四川金堂进士张吾瑾,由行人司行人致仕归,请求地方官借都江堰水利之便,修建三伯洞古埭,增强了金堂县的防洪灌溉能力。乡居进士凭借自己的政治资源和声望,敢于为下层百姓的利益和地方官及地方权贵斗争,其事例主要表现为制止横征暴敛、改革和减少漕粮征收、减省田赋、减省和均平差役、抑制侵占民田等方面,但这类为民请命型的乡绅比较少见。
乡居进士较多参与教育类活动。他们多乐于凭借自己的知识专长和人脉资源到书院讲学,生徒在取得功名、选官任职后,其“受知师”的荣誉地位也会随之上升。书院本用以补官学之不足,但清代的书院官学化程度却很高,省级书院的师资力量和办学资金最为雄厚,府、县级书院稍稍逊色。书院讲学待遇优厚,据统计,乾隆二十八年(1763),岳麓书院山长年收入为465两银;嘉庆十五年(1811),福建鳌峰书院山长年收入为871两银。府、县级书院教师的待遇相对较低,如四川什邡县的方亭书院山长光绪十六年(1890)的年薪为200余两银,但也大大高于平民做工的年收入(约10两)。进士选入庶吉士后,清闲而俸禄少,部分人“实因资斧不给”,托病假回籍营生,有的到书院讲学,获取较多报酬。可见,任书院教师实际上是以“教”为“养”,是国家“养士”的一种方式。
除教育活动外,清代乡居进士还乐于参加团练活动。清代由乡绅组织的地方武装团练在嘉庆朝镇压白莲教时开始有较大发展,在太平天国和捻军运动时发展到巅峰,其防卫和打击对象主要有“三藩”(吴三桂等三个“藩王”)叛军、太平军、捻军、海盗等盗匪以及外国军队等。在这一系列团练活动中,乡居进士大多积极参与。
嘉庆朝以前,清朝国力处于上升时期,国家军队战力强大,较少依赖地方武装。此时乡居进士的地方武装活动主要是反抗“三藩”、镇压白莲教等农民暴动及零星的抵抗盗匪活动。如康熙时名臣、进士出身的福建安溪人李光地,在省亲乡居时对平定耿精忠在福建的叛乱功勋卓著。清朝末期,国家军队战斗力下降,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政府鼓励民间地主组织武装团练,曾国藩便是在丁忧乡居时响应这一号召组建湘军的。清廷还选派本籍官员作为“团练大臣”回故里,督办、指挥、协调地方团练。这种临时性的、不回避本籍任职的、具有差遣性质的团练大臣,实际上具有“乡居”的某些特征,团练大臣有不少都是进士出身。在浙江、江苏、安徽、湖南、湖北等太平军活动频繁的地方,乡居进士统帅的团练很普遍,战死的也为数不少。
慈善活动的思想意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使清代乡居进士乐于慈善,部分人还获得了“乐善好施”的赞誉。在清代,国家和官府是承办慈善事业的主体,私人承办慈善为辅。灾荒时期,乡绅往往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清代乡居进士所涉慈善事业的事例,以水旱灾害时期赈济为多,其次是办粮食仓储以备荒,养老恤孤、访贫问苦等类的慈善事例相对较少。
乡居进士对家族的贡献往往并不太突出。一般而言,清代家族组建的核心要素是经济条件,只有那些达官贵人或富商大贾才有可能贡献族产,普通家族成员最看重的是从族产中得到益处。族产为家族共同所有,即家族公产。最主要的族产是田地,田租收入支持家族各项活动的开销。乡居进士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且乐于奉献家族的事例并不多见,他们参与的家族事务多为道德教化和仪式类活动,如修家谱、主持祠堂祭祀、讲家教家规等。
乡居进士对地方文化建设和道德风尚的塑造也发挥积极作用。如修方志、组织文会、修祠庙、支持地方科举事业、主持乡饮酒礼、息讼、化俗等方面。很多地方官热衷于编地方志,使大量的省志、府志、州县志流传至今。方志编纂一般由地方官聘请相关人员开馆采访,编写人员享有一定的物质待遇,因而开馆编志也是“养士”的一种方式。在乾嘉学派的陶冶下,乡居进士的修志活动提升了志书的学术品质。如浙江会稽进士、著名史学家章学诚乡居时期曾主修不少方志,他的修志理念受到梁启超充分肯定。乡居进士还乐于参加各种以文会友的诗文创作和诗词唱和活动,这在明清易代之际和晚清社会变迁时尤多。
二、清代乡居进士有其局限性,难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地方自治的国家法理保障
清代乡居进士的社会活动具有绅权性质。中国乡绅是官僚的末端,乡居进士本身就是官僚队伍的精英,他们离开职场之后的活动,依然具有对官府的依附性和自觉协助性。他们从事的武装团练和慈善赈济活动主要是协助官府,实际上是准官方的行为。

乡居进士地方倾向性较强的活动,主要集中在清初和清末。在顺治和康熙年间,国家各项政策和措施并不周密完善,因此有赖于绅士大夫的襄助。这期间的著名案例,如江苏高邮州进士孙宗彝,顺治十六年由道员归里,乡居二十五年,对高邮的里役均差、赈济及慈善、诉讼与刑案、河道治理等地方活动都有广泛的影响力。
雍正、乾隆以后,地方管理制度较为严密,而且朝廷对绅士的控制也日益严格,乡居进士具有地方倾向性的活动减少。太平天国战争后,清朝中央权威逐渐下降,地方绅士的活动空间有所延伸。清末新政以后,社会变革加剧,进士的生活空间更多地集中在大城市。他们在职官生涯外,还创办新学和实业等。新的社会分工催生了教育家、实业家、政治活动家等新兴职业,因此他们的活动也不能再被视为简单的“乡居活动”。
晚清乡居进士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推动教育现代化,很多乡居进士都由原来的书院教授转为新式学堂的教师:二是推行地方政治建设;三是兴办实业和现代文化事业,如江苏南通状元张謇就是很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浙江海盐进士张元济是著名的出版家,江苏江阴进士缪荃孙是现代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开拓者。
从事例类型分析,也可见乡居进士对官僚阶层的依从性和自利性。在笔者所涉猎的约2000个乡居进士活动案例中,文化教育类活动过半,可见乡居进士的第一要务是“谋馆谷”,靠教书的收入补贴家用;团练和慈善类案例占四分之一,他们办团练、协助赈济、做幕僚、策划工程等,大多也能得到收入;不计个人收入,如建设家族、为民请命、资助慈善和文化事业等举措,为例较少。团练、慈善、公共工程建设类活动稍有“地方自治”的倾向,是地方绅权的主要体现。但大量案例表明,这类活动都是在官方主导下进行的,乡居进士只是从旁协助。这类体现地方绅权的活动,一般得不到常规性的制度保护,只是在突发情况下、政府不能周旋时,才委权乡绅办理,如抗敌、赈灾等,并且事过权收。
从本项研究所得案例分析,我们不可夸大绅权的作用。进士基本都能选官任职,其人生舞台主要在职场。很多进士在任时期,都能在任职地尽心尽力办教育、搞慈善,为百姓利益而奔波,这类事例充斥地方志的《职官》《循吏》卷,是乡居进士事迹的数倍或十几倍。但这类人却很少有造福桑梓的记录,这至少说明进士阶层的乡土意识不太强,他们主要是以天下为怀,而不是以乡土为怀。
进士以下的举人和贡监生,任职比例更低,而数百万的生员则几乎不能任职,这些较低功名者 “乡居”的比例自然逐级增多,基层社会的绅权主要由他们构成。但他们的人生目标是取得更高的功名,进士是所有士人追求的目标。可见科举制将士人绑在了国家官僚机器上,追名求官成为其人生指向。功名利禄是士人所认同的,下层乡绅向上流动的渠道主要就是通过获取功名,他们的乡居活动也围绕这一轴心转动。即使是晚清的绅权,也不可能导出民权,因为他们没有真正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地方自治的国家法理保障,最终只能被无情地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成为“最后的乡绅”。
作者简介:
王志明,男,1964年生,安徽枞阳人。历史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清代政治制度史。著有《雍正朝官僚制度研究》《清代职官人事研究》《清代乡居进士与官府交往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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