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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俗文化(二)
从古至今婚姻的习俗 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郑玄注曰:“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并且,“主人爵弁、 裳、缁 ,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亦即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自唐代开始,始将迎亲的时间改为早晨。据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记载:“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今行礼于晓。”晓即拂晓。此后相沿至今。
又据史料记载,两汉之际,已经有了贺婚的习俗和新婚之夜听房的习俗。据《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汉宣帝这一诏书的目的,就在于提倡老百姓在婚礼上设酒宴庆贺。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年)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红娘·月老—说媒习俗 中国古代无媒不成婚。《诗经·卫风·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指此。在中国神话传说中,最早的媒人是女娲。据《路史后纪二》记载:“以其(女娲)载媒,是以后世有国,是祀为皋禖之神。”《风俗通》曰:“女娲祷祠神,祈而为女媒,因置昏姻。”《周礼》、《吕氏春秋》诸书中,也都记载上古时于仲春之月设太牢祭礼高禖的活动。另外,周代还设有官媒,专司判合之事。据《周礼·地官》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无夫家者会之。”
《诗经·幽风·伐柯》中谓:“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所以后世又称媒人为“伐柯人”,称提亲为“伐柯”,称做媒为“执柯”。宋人吴自牧《梦梁录》“嫁娶”条载:“其伐柯人两家通报,择日过帖。”即指媒人说亲。 古时还称媒人为“冰人”或“大冰”。传说晋代令狐策梦见自己立于冰上,与冰下人语。醒后使占梦者卜,占梦者曰:“冰上为阳,冰下为阴,阴阳事也。诗曰:‘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婚姻之事也。君在冰上,于冰下人语,为阳语阴,媒介事也。君当为作作媒,冰泮而婚成。”后世遂称给人作媒为“作冰”。 汉代以后,凡男女婚姻,均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而所谓“媒”,则指谋合二姓之义;妁,则指斟酌二姓之义。或谓男曰媒,女曰妁。媒人遂成为男女婚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间人。如乐府民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
大约到了唐代,民间神话中又出现了专司婚姻之神—月下老人。据唐李复言《续玄怪录·定婚店》记载:唐代韦固旅次宋城南店,遇老人倚囊坐,向月下检书。问:“所检何书?”云:“婚牍耳。”又问:“囊中何物?”云:“赤绳耳,以系夫妇之足。虽仇家异域,绳一系之,亦必好合。”因询己妻,知为店北买菜眇妪女,才三岁,陋亦如妪。韦怒,谴奴刺之,伤眉。韦与奴逃免。后十余年,韦参相州军,刺史王泰以为能,妻以其女。女容丽而眉间常帖一花子。怪而问之,始知女乃畴昔所刺幼女,郡守抚以为己女也。因相钦愈极,所生男女皆显贵。宋城宰闻之,题其店曰定婚店。
后世因又称媒人为“月下老人”,或简称“月老”。 元代王实甫在唐代元稹《莺莺传》的基础上,创作了元杂剧《西厢记》,剧中极力撮合张珙、莺莺成其好事的丫鬟红娘,因其活泼伶俐的性格和助人为乐的精神,受到世人的喜爱。 后人因而又称媒人为“红娘”。
明清时期又有“媒婆”一词,亦用以指称媒人。但因为媒婆能说会道,其话往往名不副实,所以,“媒婆”一词略带贬义。 媒婆 媒人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形态使人们的劳动、教育、娱乐都局限在家庭里,“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此相互之间很是隔膜,也使得家长们彼此都不知道对方家里有些什么人。因此,即使自己家里的儿女已长大成人,却不知哪家需要嫁女娶媳。封建的风俗造成了人们在求偶问题上的腼腆心理,想得到配偶不公开言明成了封建社会风俗的重要特征之一,直言问之等于愚昧无知,委托他(她)人曲道求之是封建时代求偶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一个媒人从中斡旋是最好不过的了。
关于媒人的演变史,《中国婚姻史》认为“媒妁具有居间人之性质,在买卖婚时代当即有之;殆买卖婚演变而为聘娶婚,买妻卖女之居间人亦演变而为媒妁,遂以合姓为难,赖媒往来,以传婚姻之言也矣,或即为‘使’。”从《仪礼·士婚礼》中规定的成婚程序六礼来看,从采纳、问名、纳吉、纳征到请期、婚礼,没有那个环节能离开媒人。于是男女以行媒始知其名,无媒则亦不交;男方无媒不得妻,女方无媒老且不嫁。《唐律疏议》中也有“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婚嫁要行媒成为婚姻的法定条件。
非但如此,媒妁制度还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鲁桓会于嬴,成婚于齐,不由媒介自成其婚,史家遂以非礼贬之”,成婚不用媒人竟然被后人以违礼法而讥贬之;《管子》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无信”可见,成婚用媒已上升到了伦理道德的高度,用媒则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不用自为媒则违反伦理道德,是要受到轻视的。 元《典章》中载:“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媒妁的主要成分是妇女,因此媒妁又俗称媒婆,它是中国古代妇女的重要职业。但是,虽然媒妁制度及媒人极为重要,但却难在正史中寻其踪迹,因此,小说家言也就成为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主要佐证,因为小说家在叙述时事时,必须牵涉其社会背景,合情理,符合事实,因此完全可以作为我们研究一些历史问题的材料。 古代,媒婆被列入“三姑六婆” ,陶宗仪《辍耕录·三姑六婆》中说:“三姑者,尼姑、道姑、卦姑。六婆者,牙婆、媒婆、师婆、虔婆、药婆、稳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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