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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国家卫健委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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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03:57: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国家卫健委解答                                                         2022-12-27 10:42                                       

                                       

图源: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

出品 | 搜狐健康

作者 | 施桂娟

编辑 | 吴施楠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发布解读。下面是解读中的摘编,供大家参考。

一、《总体方案》中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于哪些考虑?

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当时命名为“新冠肺炎”,主要考虑疫情初期病例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以后,致病力减弱,仅有极少数病例有肺炎表现。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临床特征,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更加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二、《总体方案》对“乙类乙管”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是什么?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三、《总体方案》对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是如何安排的?

疫苗接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预防重症、减少死亡的有效手段。从个体上看,可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全社会看,可有效减少发生医疗卫生资源挤兑的风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后,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持续面临被感染的风险,《总体方案》对接种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

四、在加强免疫接种时,对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有什么要求?

目前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的或紧急使用的13种疫苗都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包括新增紧急使用的4种疫苗,优先推荐序贯加强免疫,或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各地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周密组织实施,优化服务形式,继续做好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工作?如何提高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可及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在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是医疗救治的重要保障。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的准备,满足群众使用需求,《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一方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按照分级分类诊疗要求,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居家自我照护,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机构等也要做相应的准备以保证药品的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

另一方面,各省份要基于人口基数、疫情发展形势、各型病例比例等因素,提前测算药品的需求量,并将测算结果提供相关部门来指导企业积极做好药品保供相关工作,引导合理有序精准投放,有效缓解患者买药难、用药难等问题,平稳度过疫情高峰期。

参考资料:

健康中国:《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解读问答

https://mp.weixin.qq.com/s/iKr5sFOe_zK0g5g0jFEH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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