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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立遗嘱,房产不给子女给孙子,是否可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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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8 10:05: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两位老人立遗嘱,房产不给子女给孙子,是否可以?         2023-06-18 09:30                                       

         有句话这么说:“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利这个字可以使人心浮动,可以让亲情变味,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看到一些为了争夺老人遗产丑态百出的子女,老人若是想把遗产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子女很难同意。
比如“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的事儿,就引起了老人亲戚强烈不满。据了解,老人之所以选择这么做,是因为对方给予了自己一定照顾,彼此很有感情。而老人选择的遗产赠予证明方式,是去公证处公证,且于2019年与水果摊主签订了赠与协议。
但老人亲戚却认为他这样做是因为病了,神志不清醒——按照传统观念,自家东西怎么能流去外家田?

还别说,根据自今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莫说此案中老人的儿子已经去世了,就算老人还有儿子,若儿子不孝顺的话,老人也完全可以通过立有效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给“外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人不再忌讳谈论死亡,也不排斥立遗嘱、对自己身后所遗财产如何安排作明确处理:给儿子?给女儿?给孙子孙女?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
有的人可能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我的,父母去世后,财产理应全给我,即使父母做出别的安排,那也不是不符合情理的。
可这种“情理”,多半还是传统思维在作怪,遇到父母安排遗产时跳过子女将之给其他人的情况,只要相关程序合法,有法律效力,那完全是可以的。

比如房产这种东西,在很多遗产之争中都是重要角色。
我们假设有这样两位老人,他们有子女,但却跳过了子女,选择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孙子,可以吗?
如果相关条件都满足了要求,是完全可以的。
首先,老人的孙子(或孙女)绝不能是从法律上就丧失了继承权的人,比如为了继承遗产杀害其余继承人,甚至因为某些原因杀死了被继承人,或者用胁迫和欺骗手段让爷爷奶奶做出如此选择,这样的话,就算老人的遗嘱写着房产留给孙子,孙子的继承权也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再者,老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真实有效。这里,就涉及到了立遗嘱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立遗嘱的方式多种多样——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公证遗嘱。
最稳妥的当然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将其他立遗嘱方式都甩在了后头,老人若是想将房产作为遗产赠予孙子,可以到当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这个过程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但确实最保险,就像给遗嘱上了一把安全锁。
而口头遗嘱则适用于紧急情况,比如老人到了危急时刻,在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口述将房产赠予孙子,但是如果老人度过了危机,此后出于谨慎考虑选择了其他遗嘱方式,甚至更改了遗产的安排,那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如果有多个遗嘱的话,以最近的遗嘱为准。
和口头遗嘱一样, 打印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都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而且这见证人绝不能是遗产受赠人,不能是与遗产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者。
不过,子女因客观情况导致缺少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还是应该为其保留一些遗产份额的。
如果子女觉得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管老人遗嘱为何自己都应该继承房产,这种想法就错了。

《民法典》除了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还作出了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若是有遗嘱,且遗嘱合法的话,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有遗赠(假设上海老人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经法院审理可行,就应该按老人的遗赠办理),按已定遗赠办理。
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因为别的什么原因,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虽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两位老人若是想将房产给孙子,那也不需要子女同意,更没有义务要告知子女。
所以说,“平时不孝顺,临时争遗产”的子女,可以从此刻开始反思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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