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孤儿被收养16年,为何法院判决他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7 07:39: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孤儿被收养16年,为何法院判决他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2024-07-06 20:21                                        

发布于:北京市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在贵州贵阳
有这样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例
孤儿李甲(化名)被收养后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
然而
法院却判决他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这一结果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李甲原出生于贵阳一农村
8岁时生父病逝
10岁时生母病逝
生母在病逝前多次找到居委会
请求政府出面为他找一个领养人家
2005年
生母病逝一个月后
在当地街道、民政部门和媒体的帮助下
10岁男孩
被七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
并改名为李甲
双方以爷孙相称

李某夫妇为李甲
转户口办理了户籍登记
并把李甲转到师资更为雄厚的小学
拿出10万元作为教育基金
供其完成学业
但一直没在民政部门完成领养登记
2021年2月和9月
李某夫妇相继离世
李甲一直住在老两口留下的房子里
2022年6月某天
李某夫妇的女儿李乙(化名)
突然来家中要求李甲搬离
被李甲拒绝后
2023年3月
李乙又通过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
要求李甲搬离
李甲认为
自己是被收养的
与爷爷奶奶相伴多年直至两人离世
理应获得一部分遗产
在咨询律师后
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分割李某夫妇名下房屋
及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
然而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
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那么
孤儿李甲被收养16年
为何法院判决他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这则案例带来哪些启示?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
李甲能以扶养人身份
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部分遗产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律师的专业解读!
01
孤儿李甲被收养16年,为何法院判决他没有合法继承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收养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从1994年修订的收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我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收养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若未进行登记,即便实际共同生活了16年,从法律层面来看,可能也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收养关系。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中,10岁的李甲是在父母相继病故之后,于2005年在当地街道、民政部门和媒体的帮助下,被七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并改名为李甲的。李甲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夫妇书写的入户申请书、领养申请书和户籍登记册等证据,但却未向法庭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两名被继承人与其收养关系的登记材料。法院据此认为,虽然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
其次,继承权的赋予往往基于明确合法的亲属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上的正式确认,同时,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法院认为李甲在法律上无法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02
这则案例带来哪些启示?
法院这一判决结果并非是对李甲与收养家庭之间多年情感的否定,而是对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坚守。收养行为不仅是一种爱心的表达,更是一项涉及法律责任和权益的严肃行为。它提醒我们,法律是严肃而严谨的,任何关系的确立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这一案例带给我们诸多启示。对于有意收养孩子的家庭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切不可心存侥幸或疏忽大意。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孩子的未来负责。对于社会而言,应加强对收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优化收养登记的流程和服务,为有爱心的家庭提供便利,让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合法、温暖的环境中成长。
03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李甲能以扶养人身份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部分遗产吗?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即便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也可依据遗嘱或遗赠协议获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此外,在法律层面上,如果能够证明李甲确与被继承人李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并实际对两名被继承人进行过照顾和赡养,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李甲有权利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
从目前有关报道来看,李甲并未在一审中以继承人以外的身份提出适当分得遗产的问题,因此,李甲可以用非继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主张适当分得相应遗产。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27 14:48 , Processed in 0.007657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