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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被以涉传销罪立案,律师:若情节严重,组织者将获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01-02 19:17
来源:公司深读
原标题:权健被以涉传销罪立案,律师:若情节严重,组织者将获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揭秘权健的“百亿保健帝国” 文/佟亚云 编/李悫
1月2日,据媒体披露,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对权健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称,涉嫌传销犯罪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权健曾在自媒体质疑其涉嫌传销时回应称“权健是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直销牌照的合法企业”。张新年称,企业获取《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可以从事直销,并非是区分传销与直销的依据。
对于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张新年称,“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而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会费’、‘多层次’为主要特征。直销中直销企业招聘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和购买商品为条件,对直销员培训等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传销中,参与者通常要缴纳各种费用或者通过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高额费用,通过不断拉人头,形成层级网络,赚取报酬。”
权健涉嫌传销已有先例。张新年称,“早在2012年权健就曾被六家媒体接连曝光涉嫌传销,其中都涉及到权健公司的销售环节。2012年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认定‘权健自然医学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权健产品的环节中涉嫌传销。其旗下的‘人人系统’销售团队中的四名首要人员也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
对于权健涉嫌虚假广告犯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梁万美律师解释称,该犯罪客观表现为: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比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再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结合权健案件,如果其广告宣传将它的不能治病的产品作了能治病的宣传,显然涉嫌虚假广告罪。”梁万美称。
(权健集团创始人束昱辉) 对于权健可能面临的处罚,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滨律师表示,“传销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次侦查如果认定构成传销罪,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公司负责人或在传销结构中达到一定层级的人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权健公司进行过传销活动的员工是否应担责,吴滨称,“如果构成犯罪,获利就属于非法所得,应该退还。”
吴滨表示,对于传销罪,法律规定一般情况是5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虚假广告罪,单位要缴纳罚金,负责人还将承担两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最终如何定罪量刑还需要依据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作进一步判断,以上也仅仅是根据当前信息所作的作出初步判断。”吴滨表示。
张新年持类似观点,“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虚假广告罪的刑罚,张新年称,权健公司作为单位应当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上述的两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后,再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为陈亦隆。除陈亦隆外,公司主要人员还有束昱辉和束长京,二者分别为经理和监事。据媒体披露,束长京为束昱辉之子。
权健集团有限公司(权健集团)为权健公司持股75.36%的第一大股东,束昱辉直接持有权健公司22.17%股份,并持有权健集团51.1%股份。 经天眼查股权穿透,束昱辉持有权健公司60.68%股份,束长京持有权健公司39.31%股份。
除了依法对权健公司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外,据媒体披露,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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