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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公与媳妇发生性关系,通奸还是强奸,法律上如何区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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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00:41: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以案说法:公公与媳妇发生性关系,通奸还是强奸,法律上如何区分?                                                         2020-08-30 11:19                    

                          

一、案情分析

唐某的儿子娶了一个媳妇之后,就经常外出打工。儿媳妇精神发育迟滞,非常憨厚老实。唐某在儿子外出打工期间,经常和儿媳妇发生性关系。这其中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不得而知。后来,这个事情暴露了,儿子不答应,带着老婆就去公安机关报警,称老婆遭到老爸的强奸。

公安机关带着被害女青年去做司法鉴定,经过鉴定显示,被害女青年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此前,唐某也曾带被害女青年去医院治疗精神迟滞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唐某和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而且还是和自己的儿媳妇发生性关系,性质恶劣,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二、争议问题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被害女青年是精神发育迟滞的人,几乎没有性防卫能力。唐某和这样的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精神发育迟滞的女青年自愿和男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三、辩护观点

唐某认为,自己和被害女青年之间的性行为只是一般的通奸关系,两人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寂寞难耐的情况下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虽然被害女青年的精神发育迟滞,但并不是没有生活治理能力和性防卫能力。因此,唐某要求法院判决无罪。

四、证据分析

在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害女青年确实和唐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对此,唐某和女青年都予以确认。同时,证据充分证明被害女青年为精神发育迟滞者,在性关系发生时缺少防卫能力。

五、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被害女青年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唐某明知道被害女青年的情况,而非法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女青年是否同意,是否自愿,也不论唐某采取了什么手段,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而不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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