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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体现“山西特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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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7:28: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体现“山西特色”                                                         2021-09-02 23:25                    

      央广网太原9月2日消息(记者赵赟 张晓璇)9月2日,山西省民政厅举办“中华慈善日”“山西慈善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启动暨《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推进会,介绍了此次主题宣传活动及《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要求和实施情况。在回答央广网记者提问时,山西省民政厅法规处处长崔鸿飞介绍,目前山西省的慈善事业还处于规范发展的起步阶段,亟需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促进。为了使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和激励措施。
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方面。规定省政府设立“山西慈善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慈善组织的发展;鼓励新闻、出版、金融、财会、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机构在为慈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时,减免相关费用。
在提供税费、土地等优惠支持方面。规定慈善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水、用气、用热可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同价执行。
据了解,为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将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设定为“山西慈善宣传周”。为体现对行善者的激励和关怀,《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达到一定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以及有良好捐赠记录、在扶贫济困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这也是《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一大特色。同时,《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还作出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慈善事业相关表彰奖励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或者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的规定。这些保障激励措施,既具有时代特色又体现山西特色,同时回应了山西省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务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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