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山东女子每次送孩子上课回来都洗过澡,丈夫起疑跟踪到酒店终撞破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17 19:05: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山东女子每次送孩子上课回来都洗过澡,丈夫起疑跟踪到酒店终撞破                                                         2022-03-15 13:38                    

当道德和法律产生冲突,一些现实问题就显得复杂起来。
比如说,丈夫发现妻子外遇,当场捉住,这时候,妻子和其情夫立场当然是不道德的,那如果丈夫随后以此为由向破坏自己家庭的人索取钱财、作为赔偿,到底应不应该算敲诈勒索?

今年4月,山东淄博的路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和妻子张某离婚,同时路先生认为,因为妻子婚内不忠,有过错,女儿应该归自己抚养。
在这之前路先生其实已经为抚养权的问题和张某协商过了,但张某不肯放弃抚养权,这才闹到法院,本来以为自己可以顺利离婚并获得女儿抚养权的路先生,万万没想到质证时对方律师拿出了一张报案回执,称有人报案说路先生敲诈勒索,警方已经立案侦查。
路先生猝不及防,立刻就去派出所了解情况,这才知道那个报案人就是妻子情夫、破坏他们婚姻的第三者刘某。
瞬间,路先生就回想起了3月28日那天发生的事情。
在那之前,路先生已经怀疑妻子好几月了,妻子张某是一名电话销售员,有时候夜不归宿就跟路先生说是出差,但路先生觉得妻子说这话时神情不太自然。

另一件事也让路先生疑心,那就是张某每次送孩子去辅导班之前都要精心打扮,等到接孩子回家,身上往往有明显的刚洗完澡的沐浴露清香,每次路先生问起,张某就说孩子上课时她去找姐妹玩了,在姐妹家洗澡;要么就是和姐妹一起健身,出了汗就在健身房顺便冲淋了。
路先生心里直犯嘀咕,眼瞅着妻子越来越热爱打扮,回家晚的理由也越来越多样,终于忍不住跟踪了。
3月28日那天,张某又要送女儿去心算辅导班,路先生看着妻子对镜打扮,时间太长,连女儿都不耐烦了,总觉得妻子像是要去赴谁的约会一样,于是张某出门后他便骑着摩托车悄悄跟在后头。
结果,路先生发现张某送女儿到辅导班后,立即到了同一栋楼某层的酒店内然后进了一间客房。这情况,再无知的人也知道代表着什么,路先生在房门外听到一些声音后,瞬间怒火高涨,他找服务员借口房卡掉了,顺利拿到房卡闯进去,把张某和她的情人刘某给当场捉住。

张某和刘某都吓坏了,路先生当即上前踢了妻子一脚骂了她几句,又把刘某堵在房间内拿出手机拍摄视频,问他哪里人,做出这种事来预备怎么办,说自己真想把他活埋,并打了他数下,刘某知道自己理亏不敢反抗,便说可以给路先生补偿,问路先生要多少。
路先生一听,就说自己要6万元。但刘某称自己没这么多钱,要是非逼他给6万他就要报警处理了。
两人一再商议,最后路先生降到了2.5万,他盯着刘某跟朋友发信息借钱,借了半晌,刘某终于把2.5万元转给了他,路先生拿到钱就走了,此时,妻子张某已离开回家,路先生到家后立刻就说要和她离婚。
其他财产之类的事情两人都可以协商,唯独女儿抚养权的事情争执不下,路先生这才诉讼离婚,没想到离婚案进行时,突然就冒出了刘某报案称他敲诈勒索的事,5月7日路先生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做了笔录,当日便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都能成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都是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应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经法院审理,3月28日上午路先生在酒店内撞破妻子张某婚内外遇,为了泄愤,采取拍摄视频、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勒索25000元,已经达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标准,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由于被害人刘某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且主动提出了要补偿路先生,事后路先生又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了他的损失,取得了刘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从客观角度看,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捉奸者有当场要求赔偿的权利,路先生进入房间后殴打威胁了刘某,这时候刘某提出要补偿未见得是真实意图,刘某也没有先提出具体数额而是路先生在胁迫环境下提出要6万元然后再“讨价还价”。
路先生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外遇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要求其少分财产,张某不忠,过错是客观存在的,路先生其实也是受害者,如果没有张某的外遇,事情也不至于闹到如此严重,这起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恐怕还是两人的女儿。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28 23:12 , Processed in 0.008429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