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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银行多取9000元拒退:离柜概不负责,这不是你定的规矩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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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03:11: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重庆女子银行多取9000元拒退:离柜概不负责,这不是你定的规矩吗                                                         2022-03-19 07:38                    
                                       

2021年7月23日,重庆武隆,邓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因办理业务窗口少,快一个小时才轮到自己。邓女士要求销户,柜员却误将1010.82元看成了10010.82元,多付了9000元。邓女士将钱装进了包里就匆匆离开了,走时还到了几个大字“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后来,银行要求邓女士送钱回来遭拒。经过警察调解,邓女士只返还了1000元,其余的拒绝退还。银行盛怒之下,一纸诉状将邓女士告上了法院。而邓女士则认为,客户少了钱,银行都是以离柜概不负责来搪塞,客户为何就不能这样对待银行呢?这不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当时邓女士心中或许是有点怨气,她将柜员多付的钱一并带走了。可是,这个行为性质较为复杂。它不构成盗窃,因为盗窃是以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的财物,而邓女士拿到这笔钱是柜员主动向其给付的。它也不构成诈骗,邓女士出具了真实的存折,银行柜员是错看了小数点所以付多了钱,邓女士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邓女士与银行之间的这笔错账,在法律上叫作“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而获得利益,并因此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受有损失的行为。既然是不当得利,那么就属于民事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所以,银行是有权要求邓女士将多余的钱退还的。#重庆热议#
银行见邓女士不肯退还,于是报警处理。其实警察对于这类纠纷原则上是没有管辖权的,这也就是公安机关介入后,没有强制要求邓女士退还多收款项的原因。对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告知各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邓女士退还了1000元后,拒绝退还剩余部分,银行就只能再向法院起诉了。

如果邓女士拒不返还银行多付款项的,还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的立案数额起点一般为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当然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更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行为是否应当以该罪进行追究仍有较大争议,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银行多付的钱并不属于以上范围。
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当然不是。我们在银行里看到的“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告示属于单方行为,在法律上叫作格式条款。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只要储户能够证明取款或者存款时的真实情况,还应当是以事实为准的,因为法院也会一视同仁地认定此条款其无效。有网友担心,监控设备是银行的,我们怎么能取证呢?这个不用担心,在有正当理由无法取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类似的纠纷屡见不鲜,银行经常会以“离柜概不负责”来进行推诿,导致众多储户对于银行非常不满。明知道是无效条款,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银行的霸王条款是否应该考虑取消了?出了问题,应当本着真诚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处理,用一个格式条款拒绝承当责任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作为金融服务业,应当首先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觉守法,这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互动氛围,提高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除此之外,银行还要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态度,让储户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上帝”的存在。储户就是上帝,这句话不能只在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把它落在实处。为储户服务,就需要设身处地地为众多储户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设置一些不合理条款来限制或者阻挠其行使权利。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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