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2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市监总局拟发新规: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7-4 05:38: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监总局拟发新规: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                         

2021-07-03 08: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市监总局拟发新规: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

  7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多条规定直指新业态经济中大数据杀熟、电商低价倾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关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形式,也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万到500万元不等,改为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据悉,此次意见稿将持续向社会征求建议至2021年8月2日。

据南都记者了解,《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称《规定》)是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并实施,随后经历了多次修订。
这次公开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修订版的基础上由25条规定增加至33条规定,内容覆盖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
对比修订前后的《规定》,南都记者发现最大的改变在于罚款方式。对于实施上述七项违法行为,违法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万到500万不等,修订后一致被统一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其中,有关哄抬价格的违法表现还增加了“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一项细则。
此前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社区团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在修订后的《规定》中有所回应。
如,新增的第十三条专门用于阐述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者将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规定》修订后也扩大了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该规定。
《规定》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还分别阐述了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列举的违法表现共九项,包括借用行政权力或行业特殊地位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组织评比并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等活动并收费等等。
《规定》还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口岸经营者,供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违法收费的,也依照此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新增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处罚。针对去年及今年上半年疫情爆发后,发生部分经营者囤积物资、哄抬价格的情况,《规定》明确要对违法主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9-21 22:49 , Processed in 0.008366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