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5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男子嫖娼不料点到自己老婆,事后二人被捕,属于犯罪吗?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2-24 04:0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男子嫖娼不料点到自己老婆,事后二人被捕,属于犯罪吗?                                                         2022-02-18 21:52                    
                                       

在刑法中,由于各个罪行所损害的法益不同,每个罪也就和与自己损害法益相同的罪被归为一大类。比如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就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而由于每个罪侵害的法益不同,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在生活中为人所不能理解的情形,其主要的原因是某些法益在特殊的身份下无法被侵害,其具体体现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

2017年5月3日据中青网报道,新城区某男子小明,趁妻子不在家时想偷偷做坏事。于是联系了在网上从事非法职业的主管小刚。

小刚看到有生意上门,便急忙向客户推荐自己手下的各个员工,并给出了一百元每小时的优惠价,小明觉得还可以接受,便索要每个人的照片,准备认真挑选。

令小明没想到的是,在小刚给他的卡片中他发现了自己正在出差的妻子,难以置信的他随即向小刚确认,却被对方不耐烦地删除了好友。

随后,小明又打电话给妻子小兰,不料小兰却大方承认自己从事的职业,毫无悔意。即便小明答应一定会原谅她,希望她回归家庭,但她却明确拒绝了小明。

最终,伤心欲绝的小明选择第二天报警,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妻子和小刚,希望警方能够给自己帮助劝回妻子。

无独有偶,此前在临市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而结果比此案更为严重。

在另案中,男子小健长期在外打工,回乡过年时于火车站居住时动了歪心思,通过房东介绍预定了非法活动。

在见到工作人员是自己老婆小芳后,小健先是大为震惊,随即愤怒无比。即便其妻子反复求饶解释,依然无济于事,遭到了小健的暴打。

随后,小健如同上案中的小明一样,也选择了报警。不过他报警的原因不是为了劝回妻子,而是为了报复妻子和其相关非法组织。

在这两起案件中,对伦理道德问题按下不表,仅法律问题而言,就存在着大量疑问。

首先,小明和小健这两案中的男主都构成自首吗?

一般人恐怕会觉得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二人主动去警局报案,当然是自首,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在两案中,两个男子行为的主观动机都不是为了投案自首,而是想要挽回或报复妻子,但其又确实做到了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对其是否应该按自首算呢?

事实上,本案中两人的行为都不成立自首!

在小明案中,小明主动到警局供述了自己非法交易的事实不假,但在自首的定义中要求必须是“犯罪后自动投案”。

小明的行为并构不成犯罪,只是违法,自然也构不成自首。

不过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小明的行为仍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其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况,因此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但在小健案中,情况则与本案又有所不同。

对于小健案来说,其非法交易行为属于违法,也已明确告知,同样可以减轻处罚。但其对自己打老婆的事情却没有主动告知警方。

对于小健殴打妻子的行为,由于事后构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因此很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同时由于他就这一犯罪事实并没有主动告知警方,所以这一部分罪责不能减免。

其次,小明和小健这两案中的男主都构成立功吗?

部分网友提出,在两案中,当事人都举报了犯罪团伙,属于维护了社会正义,帮助警方破除窝案,应当属于立功,减轻罪责,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具体判断中,最重要的是应当将立功和自首区别开来。

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貌似举报了非法组织,但实质上只是交代自己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应当属于自首之列。

最后的问题也是网友们最关心的,那就是本案中的二人构成违法犯罪吗?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很明显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其既然属于夫妻,似乎不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此案如果属于强奸案件,则夫妻身份显然会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强奸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因此夫妻的身份相当于互相有了进行某种关系的承诺,在进行此行为时自然不属于侵犯人身权利,也就不属于犯罪了。

但嫖娼则有所不同,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属于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其违法行为伤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自然无法对社会管理秩序作出承诺,这也是夫妻二人最终都会被拘留的根本原因。

至于对本案中所有人的处罚,反而属于十分简单的法律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即可。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15 22:52 , Processed in 0.007667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