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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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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2:19: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倚泉 于 2012-1-28 22:22 编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省于1996年先于国家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空巢、高龄、失能老人比例高,“未富先老”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75万,占人口总数的15.4%。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815万人,占总人口的17.6%。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近年来,虽然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水平较低等实际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格局。到“十二五”末期,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8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50%。3.5%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6.5%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夕阳红”养老专项建设工程。要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以及整合社会闲置资源等方式,重点提高供养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总量。“十二五”期间,每个地级市要新建、改扩建一所满足失能老人需求的示范性老年福利机构;每个县(市、区)要新建、改扩建一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福利机构;城乡社区要规划建设一批既具有日间照料又具有居家养老功能的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辐射2000-5000名老人的标准,城市新建750-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00个,农村新建200-5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服务站5000个,努力实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50%以上的目标。

      要积极探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者聘任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要保障“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等。

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应明确养老机构用地规划。旧城改造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也应按服务范围,预留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及旧城改造、小区开发设计时,要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落实。

      (二)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制定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确保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用地保障、金融贷款、税费减免、水电气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政策的全面落实,从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到2015年,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70%以上。

     (三)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原则,“十二五”期间,我省的居家养老要建立起就近、便捷、专业化的管理服务网络。一是建立三级服务机构。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构筑起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二是整合为老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等为老服务资源,搭建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三是引入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引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通过实施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推进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用于政府购买特殊老人服务的补贴、居家养老机构运行的补贴以及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政策补贴等要有切实的资金保障。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医疗康复、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样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四)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功能。农村养老服务的重点是“五保”老人、低保家庭的失能老人、空巢家庭的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要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范围,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一是在县(市)区层面,依托中心敬老院、托管服务中心等对低保家庭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实施集中托管服务;二是在乡镇层面,依托乡镇敬老院成立托管服务站,对符合托管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集中托管、托养服务;三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托管服务点。实施“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服务形式。政府在建院立项、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一律享受“民非”社会养老机构相应优惠待遇。同时政府还要在建设和运营上给予适当的补助,确保农村老年人安度晚年。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通过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推进职业教育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资金、项目的落实。

     (一)落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预算。对于各市、县(市、区)新建和改造用于“三无”、“五保”及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保障性床位,省发改委预算资金平均每张床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省发改委预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城市的每所平均补助30万,农村的每所平均补助10万元。

      (三)完善居家养老补助政策。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所不少于2万元的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各级政府要为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以下称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提供资助,按一定标准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省财政要对于各市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人,根据身体的失能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制定促进民办养老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项目包括机构建设补助和机构运营补助两类。机构建设补助是指对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机构运营补助是指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其日常运营中为本市户籍老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给予运营补助。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财政按2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补助100元/床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省财政每张床位每年给予300元的运营补贴。各市财力投入与省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地区应增加配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五)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取消其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对无照经营行为,民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消防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搞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制定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老龄工作机构要制订完善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金融办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在我省兴办养老机构,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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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30 07:12:46 |只看该作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非常好.尽管意见中的个别术语我还没有搞清楚,但肯定有利于社会养老的,作为老年服务志愿者我要积极参与的。
      倚泉老师你对意见是怎么看的,能不能给我们做个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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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31 14:41:11 |只看该作者
ctyls 发表于 2012-1-30 07:1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非常好.尽管意见中的个别术语我 ...

      如果能顺畅实施,那就太好了。关键是一些地方父母官还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到社会福利事业上来
      据专家介绍,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用于社会福利资金占70%,我们国家前些年还不足30%。这几年有所好转,接近50%。我不是专家,随便说的,没有更多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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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31 16:16:56 |只看该作者
倚泉老师您的文章或推荐的好的报道能否在主网站上上传      征求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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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31 20:34:30 |只看该作者
菩提揽月 发表于 2012-1-31 16:16
倚泉老师您的文章或推荐的好的报道能否在主网站上上传      征求您的意见

办好网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只要有利于养老服务,不带来负面影响,我想是可以的.
有些政策我把握的也不够准确,有些观点值得商榷的,请你们把关.
我推荐的相关养老服务稿件应该没有问题.
生活中随笔你们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取舍.
新浪博客<倚泉的诗文>中,有一些所谓的词句,也许能为你们提供一些素材.
关于养老服务的文章我会陆续发到网站的.
谢谢信任,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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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1 08:30:3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倚泉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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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2-1 12:50:05 |只看该作者
倚泉 发表于 2012-1-31 14:41
如果能顺畅实施,那就太好了。关键是一些地方父母官还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到社会福利事业上来
       ...

关心养老、热衷养老的课题也是对社会的一份爱心!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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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1 15:40:55 |只看该作者
zhangfan 发表于 2012-2-1 12:50
关心养老、热衷养老的课题也是对社会的一份爱心!
好!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第一美德
孝道文化应大力推崇,厚养薄葬是后人责任
每个领导者都应该用超前的思维看待社会福利事业,并为之做出应尽的义务
每个社会公民都应该关注老年人,关注老年事业,这不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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