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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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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02:4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                                                         

2024-01-23 00:1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于:北京市
   

              

原标题: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

                  中新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王诗尧)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案件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如《麦路人》《痞子爱人》《诗人》等。这背后发生了什么?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明星会被连累负连带责任吗?
微博热搜榜截图
4家文化传媒公司涉投资诈骗案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称,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仅将其中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
该案共涉及4家公司: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12部电影:《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麦路人》《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痞子爱人》《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

据中新网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2022年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因合同纠纷,一审被判返还原告认购款98000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8日,冯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影片《怒海营救》计划于2021年内上映(注:《怒海营救》至今未上映,最新消息显示定档于2024年5月1日),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冯某某转让本协议约定的该项目0.05%投资收益权的价格为14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后,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0.05%,成为电影《怒海营救》的联合投资人。

民事判决书截图
其后,冯某某又与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因冯某某主动提出解除协议,需承担认购款30%的违约金,该款项从认购款中扣除。
最终,被告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判,需返还原告扣除违约金后的认购款98000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时,双方所签订合同自始无效。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无效。因此,若本案件符合上述情况,受害人则不再需要提交违约金,亦可追回其被扣除的违约金。
“此外,若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则可以通过刑事报案处理,在申请立案后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受害人遍布全国 仍有人尚未报案
为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损失,兰州市公安局早在2022年9月26日发布《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的通告》,但因本案被害人遍布全国,且人数众多,受害人陆续报案影响案件审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受害人尚未报案。
为有效、准确地指控犯罪,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再次面向社会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希望有上述被骗经历者,于2024年2月29日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系。
通告称,报案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收益权转让协议书》(《联合认购协议书》)、收益权持有证、收据等文件复印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提醒,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受害人视为放弃报案,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希望相互转告。

电影《麦路人》海报图
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需负连带责任吗?
根据通告,上述诈骗投资案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7部电影未上映。
已上映的电影中,不乏一些知名演员的身影。例如,电影《麦路人》的主演是郭富城与杨千嬅;《痞子爱人》的主演是舒淇、周一围;《诗人》的主演是宋佳和朱亚文。
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登上微博热搜榜首后,许多网友关心“明星参演的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明星本人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常莎律师告诉中新网记者,明星作为电影的参演者,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明星在电影制作中的角色通常是演员,他们的职责是表演,而不是负责电影的商务和财务运营。然而,如果明星不仅是演员,还参与了电影的制作、推广或决策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地参与了诈骗行为,则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明星是否事先知晓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如果明星知道这一情况,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向相关机构报告,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对这一情况一无所知,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了解情况并确认电影的合法性,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明星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明星受诈骗案影响名誉受损,能否维权?
常莎称,如果明星因为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的影响,名誉受损,他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明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方的责任,要求其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其次,明星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如律师、公关公司等,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对策略。
此外,明星还可以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向公众澄清事实,以减少负面影响。
总之,如果明星因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而导致名誉受损,他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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