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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我国慈善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实现质的飞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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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0:1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思雨 于 2016-3-18 10:11 编辑

愿我国慈善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实现质的飞跃            

郭俊奎2016年03月17日1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简称《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16日)


        从2005年国家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到现在,历经十年时间的艰难孕育,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终于诞生了。希望慈善法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慈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出现“郭美美事件”后,导致公益慈善的社会公信力信任度降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步伐。因此,坚信《慈善法》的颁布施行,将全面引导和规范我国慈善事业,使我国慈善事业实现质的飞跃。

        《慈善法》将促使全体公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慈善法顺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发展、人文思想进步的需要, 提出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不仅有助于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而且,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慈善法》将使“共享发展”的理念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慈善法不仅包括传统认知中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还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把慈善事业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使共享理念得到了新的升华。所以,它必将受到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欢迎。

        《慈善法》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的热情。《慈善法》针对以往存在的慈善促进措施碎片化等问题,精心进行了顶层设计,其提出的促进措施对各类慈善组织、捐赠人普遍适用,不再区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等,也不再区分“姓官、姓民”。 特别是在多处体现了自由放任的理念,比如,精简了慈善组织登记、慈善募捐行为许可、慈善信托设立、税收优惠资格、年度报告审核等慈善相关准入、审批程序。既敞开了慈善捐助的大门,又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并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使慈善捐助更加透明、公开。因此,《慈善法》必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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