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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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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01:1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磅!《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我市将从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打出一套“组合拳”。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2018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是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的省市。

新老城区均要配套建设养老机构

《办法》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机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

国内外投资者均享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办法》还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发展举措。包括: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

同时,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我市还将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机构,并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专项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办法》还明确市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失能老年人按照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养老机构1400多家。如何规范这些养老机构服务运营,是《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社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信誉、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补贴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

细化监管与执法措施

《办法》要求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养老机构设立终止、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等情况。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细化行政处罚措施,便于养老机构监管执法,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丨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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