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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乎?不幸乎?——我看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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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5:46:2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道本无边 于 2013-7-6 05:48 编辑

幸乎?不幸乎?——我看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最近,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了。这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无疑称得上是一件好事。特别是对于独生子女的新一代老年人,体现了来自社会的一种人性化体贴和人文关怀。


关爱老人,善事父母,赡养父母,敬重双亲,即中国文化精神所谓的孝悌,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


儒家认为孝是各种道德的规范,是做人、做事、做学问的根本。孝是培养人性光辉的爱,借助孝道的宏扬,社会才能呈现出祥和温馨。


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在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氛围下,功利主义思想大肆盛行。亲情逐渐冷漠淡薄,对长辈的敬顺也渐渐地消逝褪色。


一个人,假如对含辛茹苦抚养自己长大的父母尚且不去关爱,他又如何能去爱他人,爱工作,爱社会,爱国家,爱人民?孝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觉悟水准,而成了全社会提高国民精神素质和修养,完善道德建设的根本。


除了上述道德方面的建树,再从经济意义上说,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当下,未富先老,社会各种保障制度还来不及完善健全,国家的经济实力尚未相应匹配,由家庭内部为社会完成一部分承担,更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


因此,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对老年人来说,这应该称得上是一件幸事。


刚刚说了这是一件幸事,为何又要加上一句不幸?这是因为认识问题角度的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就截然相反。幸,是站在客观的社会角度,赞同它社会道德水准的建树;不幸,是作为一个个体,从自我主观角度出发,一种内心自怜和凄凉的感受。


亲情,本来应该是血浓于水的那种最天然的情感,是世界上一种最没有污染的爱,是人类本能之爱的最真挚表达。


但是,当亲情被强制性的规定为一种法律上的教条,成为一种任务性和责任性的伦理理念,成为一种强加于人的人为规定,我首先质疑的是,这种亲情的真实性。如果仅仅是在法律条文约束下的走过场,不得已回到家中的儿女,会不会心中更生抱怨和厌倦之情?老人那颗被忽视、被冷落了的孤寂心灵,能否真的会感到温暖?强求来的爱是否是真爱,强求来的情是否是真情?


人生说起来很惨淡。最后人人都会变老,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成为被保护的对象,成为社会中的弱势一群。但作为老年人自己,首先必须要自强、自信、自立、自尊,具有不甘成为社会负担的自我独立性。


除了独立自主,我们还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


年轻时我们养育儿女,的确付出了极大的辛苦。但同时,我们也早已享受了无以比拟的天伦之乐,这回报应该让我们深深满足。不期待从儿女那里索取,反倒会得到爱心满满。


我们不要单方面一味要求儿女给我们带来精神愉悦,我们也要进行换位思考。现在的年轻人,上下有老小,中间要承受山大的工作压力,身兼过去从未有过的沉重负荷。我们作为过来人,如果能把过去的生活经验,带给儿女一点参考,相信也会给儿女带来一点精神上的分担。


我们还要认识到,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我素质,来自人格的魅力,会成为牢固维系亲情的纽带。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离开了主流社会,但只要你与时俱进,不落伍于时代,就会和儿女有共同的话题,这样进取而知性的老人,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定,你的儿女一定会非常渴望经常在你身边。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断提高健康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防止罹患各种疾病,这是实现上述一切美好愿望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我们老弱病残,连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一切都将成为空谈。所以,一定要把养生保健、防病祛病放在生活的首位,从点滴小事做起,去掉有害健康的不良嗜好,养成有规律的作息习惯,好好呵护自己的身体,不让病魔缠身,才能不成为儿女的负担。


做新时代的新老人,不心甘情愿的服老,这样的晚年生活质量才最高,这样的天伦之乐才最美。在健康、快乐、满足的生活中,我们会让世人看到,那燃烧的夕阳无比绚丽,那不褪的晚霞映红了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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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0:49: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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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墨重书平生志,丹青再写夕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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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1:54:05 |显示全部楼层
尊老,敬老责无旁代,老人自己也要保健养生,积极进取。做个与时具进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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