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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而有法,书法中有准则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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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3 02:45: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书而有法,书法中有准则吗?                                    

            

        2020-02-12 22:53                    

                          

首先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留言交流

如果你问世界上的事物是否有一个标准,很多人会说,当然,没有的话会非常混乱!是的,有工业制造标准、通信标准、国家标准和工业标准。标准是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基础。中国书法中有楷书和草书。有标准吗?草书有“草书韵歌”的精髓和余友仁发明的“标准草书”。到了唐代,楷书发展成为法律严格的“唐代楷书”,成为后人学习楷书的标准。我们能说没有标准吗?

书法作为我国一门独特的民族艺术,几千年来已经从文字记录事件的功能发展到艺术。不同时代没有统一的审美标准和不同的审美意识。就书法风格而言,可以说没有人忽视王羲之,但我们不能说魏晋“二王”是行书的标准。王字有其美,苏轼、米芾的行书也有其美。就连楷书,尤其是唐代的楷书,也可以分为“初唐四派”和“中唐四派”。四位楷书大师也都有一种性格风格,如欧凯的险恶,延寿的中正的真挚、博大、雄伟,以及以实力雄厚著称的刘体。唐代的张旭、怀素开创了草书繁荣的时代,但他们也可以以“典章醉素”为标准,而不能以“草生”章治为标准。

作为一门艺术,有技术标准、审美标准、文化视觉标准,甚至有不同的艺术水平和实践水平的标准。如碑帖书法,斜、薄书法不宜平,碑帖书法又厚又方,有“赋”字相。首先,这是一种视觉需求。牌匾应与大厅和商业文化相协调,不应摇摇欲坠。否则,寺院将没有气氛,商业牌匾也不会吸引这四位顾客。这是一种惯例,不是标准。有人只好拿宋徽宗薄金书做牌匾,没有什么不妥。

由于古代科举书写、古籍抄袭、纪念馆临摹的需要,大家对“亭”式的追求成为一种时尚,这是使用水平的标准。作为艺术的书法,无论如何挥洒,无论多么狂怪,完全可以“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苏轼语),可尽情的发挥,也因为这样书法史上才有了“长枪大戟”黄庭坚,“大写意”草书傅山、王铎,“乱石铺街”的郑燮之流的书法家,这是历史的偶然也是必然,“滚滚长江东逝水”历史的车轮是滚滚向前的,书法也一样是发展的.

有人说,书法应该是雅俗共赏的,应该是理解的,应该是理解的,所以书法就成了鉴赏书法的标准,这就更不合理了。

随着书法的发展,艺术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艺术性也越来越纯粹。书法艺术已成为丰富人的精神生活、陶冶人的情操和服务,同时培养和提高人的审美修养和高雅的艺术效果的根本。因此,书法一定要力求高雅,任何书法都要力求高雅,包括文字的思想内容。至于具体的文字是否一定要“通俗易懂”,则要看写书对象,即写书对象,而不是作为“艺术标准”来表述。

历史越发展,书法艺术就越高雅,而不是“共同欣赏”。

这并不是说书法家没有为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意志,而是越来越欣赏的人越来越不喜欢那些缺乏艺术境界追求的平庸之物,比如那些没有真正修养、没有真正时间的人,“所以他们相信丑怪”,但同时也声称他们是为了“共同欣赏雅俗”,使中国书坛一片狼藉,这确实需要清理。

艺术作品确实有雅俗之分,但创作者却没有“雅俗鉴赏”的要求。因为一部作品的雅俗,只取决于创作者的精神风貌和艺术修养,而不取决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一个艺术风格高雅、精神修养好的艺术家,不会故意让自己的艺术风格和品位低俗。庸俗的人不可能指望自己的作品高雅。一切艺术都是形象创造,书法也是。然而,书法艺术形象的创作有其自身的基本特点:只有及时、一次性地书写,用汉字的“象形文字”创造“形象”。虽然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形象,但它强调有意义的“精神”和“形式品质”,特别是形象创作的“时间”和自然规律的充分体现,以达到“自然”的效果。这些都被视为书法艺术的审美内容。人们从书法实践中认识到,这种创作是主体艺术心理、精神修养和情感氛围的物化。他们在认识到书法在创作中的意义和价值后,会更加自觉地强调主体的气息和精神境界,从而达到书法的意义、品位、环境和氛围的高雅。

高雅是书法的最高追求。

书法作为形象创造的艺术,千人千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每一位书写者的作品有雅俗之分,也有高下之别,任何一位书家都想让自己写的作品高雅因此,求雅避俗是书法艺术的最高追求。既然“雅”是所有人追求的最高境界,可以说“雅”是书法的标准。

正如黑格尔所说,“世界上的一切——财富、荣誉、权力,甚至幸福和痛苦——都有自己的规模,超过这个规模就会导致毁灭。”。书法一旦失去了汉字的书写,遵循一定的规律,就不再存在,更不用说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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