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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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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00:18:04 |显示全部楼层
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2020-10-28 22:43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轰动一时的江歌案已经过去四年,但相关的名誉权等案件却仍在发酵。10月27日,一起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宣判。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江歌母亲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斌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这个案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甚至一度以讹传讹、谣言满天飞,也让被害人家属备受打击。本案中网民谭斌就是这些恶意中伤者中的一个。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某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他人创作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
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谭斌又通过该新浪微博账号,先后发布两篇博文,并附上江歌遗照,对江秋莲进行侮辱、谩骂;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先后发布17篇微博短文,连续辱骂江秋莲;
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谭斌同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发布捏造事实的文章。
维持原判,谭斌获刑一年六个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各自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详解案件为何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斌曾表示:自己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不是原创,也是拼凑了别人的观点,自己已有悔过之心,愿意经济赔偿,应该从轻处罚,因此提起上诉。那么案件为何维持原判?记者采访了二审法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铮:被告人谭斌作为一名成年人,他应该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被告人谭斌辩解,他是受他人影响参与了网络骂战,以此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人表示已有悔过,也愿意进行经济赔偿,是否能成为改判的依据?法官表示,谭斌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影响,同时,并未取得江秋莲的谅解。
言论自由有界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铮:(谭斌诽谤)的文章在网络上的浏览量达到42万余次,同时造成了江秋莲创伤后的忧郁症。我们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实际上是向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意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有的网民在网络上也应该知法守法用法懂法,同时我们这个案件的判决,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也起了一定的标杆作用。
在网上如果你伤害了别人,尽管有悔过表现,但是给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无可挽回。法官希望以这个判决做一个标杆来警示侮辱、造谣等网络暴力行为。
侮辱诽谤均侵害人格尊严,方式不一样
人格尊严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行为都是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它们最大的不同是行为方式不一样: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而诽谤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对江秋莲公然谩骂、攻击,属于侮辱;编造无中生有的情节散布,属于诽谤,因此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其实我国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了规制,而我们以前常见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也大多停留在民事纠纷中,刑事处罚并不多见。因为刑事手段最为严厉的一种,针对的是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具体到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传播信息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发表文章,点击量少则数千,多则数万。
专家观点:什么样的网络行为会被判刑?
除了点击转发数量,“情节严重”还有哪些衡量标准?什么样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会被判刑?

法律专家岳屾山:民事侵权方面一般来讲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但如果严重一点的话,甚至会涉及到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重的一种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如果是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同一条的诽谤信息实际上被点击和浏览的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则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诽谤信息造成了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说两年内重新因为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些情况下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要注意的一点:原发和转发者可能均需承担责任,因为转发者应对事情有初步判断,若非常明显是公然侮辱性语言或很明显是对他人诽谤性语言,转发者仍然坚持转发,这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网络诽谤”入刑,自诉追求诽谤者刑事责任
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由此构成诽谤罪的,并不是新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同一条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判刑,而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尽管如此,为什么还是有“键盘侠们”在以身试法?这个判决有怎样的警示意义?
法律专家岳屾山:以后一旦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自述案件,需要自己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此案告诫所有实施侵权的人不是只需要给别人赔礼道歉就可以了,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后清理净化网络空间或提醒大家自己的发言要慎重,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不要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不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方面对起到警示作用。
(原题为《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 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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