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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有了新规范!税收治理专家:新规不是打击网红,平台应建涉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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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 03:1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大漠 于 2022-4-1 03:11 编辑

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有了新规范!税收治理专家:新规不是打击网红,平台应建涉税               2022-03-31 23:29        来源:红星新闻                                
原标题: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有了新规范!税收治理专家:新规不是打击网红,平台应建涉税

    3月30日,网络直播行业又一里程碑式的监管规范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意见》从“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四个方面对直播打赏、直播带货进行规范。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各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3月31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收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贾绍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网络主播偷逃税有哪些常见手段?核定征收问题应该如何规范?如何看待此次新规强调的行业平台的责任?贾绍华给出了他的意见。

▲贾绍华
贾绍华指出,网络直播行业这样新兴业态的治理,是“新业态老问题”。遏制税收流失、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历来是各国实现税收治理的重要任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业态,会给税收的征管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有人说,这是要严格打击网红,我觉得这个提法是不对的,国家是为了维护行业税收征管的良好秩序,维护对其他企业和行业的税收公平。其实现在税务部门是本着包容的态度,打击直播行业逃税避税的行为,同时又支持了这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是坚持了政府应有的责任。”贾绍华说。
网络主播偷逃税有哪些常见手段?
劳务报酬转成经营所得,然后选择“核定征收”成重要手段
红星新闻:网络主播为什么喜欢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偷逃税?
贾绍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是用来在各大明星、主播偷逃税案中常见的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我国现行税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在内的综合所得收入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对于经营所得适用35%的最高边际税率,对于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则适用20%的税率。正是因为这样的税负差,一些网络主播将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股权投资所得,从而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其实,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而言,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之间虽有税负差异,但并不是十分巨大,在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纳税人转换收入形式降低税负的做法并不普遍。但由于直播行业的可扣除成本微乎其微,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采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实际应税所得的金额也会大大降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我国税法规定核定征收的初衷是为了简化手续,降低征管成本。实践中,由于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实际税负通常比企业正常查账征收低很多。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而且核定征收后不需要成本票以及进项票,直接以业务开票额为利润进行核定征收就可以了。
正是由于这种手段的介入,才使得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差异被人为放大,实践中刺激了平台从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将原本属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然后选择“核定征收”,成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高收入人群重要的偷逃税手段。
红星新闻:除此之外,网络主播还有什么方式偷逃税?
贾绍华:非法利用地方税收优惠降低税负。部分城市为了招商引资,采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成本和返还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来吸引高收入群体设立企业入驻。此举本意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就业,但被一些偷逃税的公司或个人滥用,造成“税收洼地”。
还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隐藏真实收入、采用实物福利或报销的方法避税、将部分收入由低收入员工代为领取避税、虚构发票用于抵税、定向分红用于避税等。
如何规范“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应逐渐取消,对头部主播应严格落实查账征收
红星新闻:网络主播的所得应该如何定性?
贾绍华:在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所得定性是核心环节。网络主播的所得如何定性,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决条件,也是征管确定性的基石。基于纳税人的形式外观、经济实质以及法律关系等因素,网络主播取得的所得既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也可能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允许以个人形式获取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也允许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赚取经营所得,网络主播也不例外。因此,网络主播所得的定性,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红星新闻:那么,核定征收问题应该如何规范?
贾绍华:税务机关应当持续深入推进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短期应当依据大数据,做好个案整治,对于收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头部主播,倡导其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规范建账,依据经营所得征税并且严格落实查账征收。对于未达收入数额的直播从业人员,可探索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中长期来说,应在个案整治的基础上,由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由销售额较大向较小逐步推进“核定转查账”。同时,对建账能力较弱的个人工商户,将“定额转定率”作为“核定转查账”的阶段性过度举措。
远期来说,建账要求制度规定是明确的,依法建账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随着经济涉税发展及纳税意识的提升,无需建账的标准应越来越严格,事前核定的征收方式应逐渐取消,转为查账征收。
如何看待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红星新闻:薇娅逃税案中,税收筹划引起争议。如何看待税收筹划?
贾绍华:薇娅逃税案能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税款项巨大,更是因为社会上对其以“税收筹划”的名义掩盖其偷逃税手段的事实产生巨大的争议性。
税收筹划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只有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时,才有筹划的空间。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一个优秀且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定经得住推敲和考验。
2021年12月20日,薇娅丈夫董海锋发文致歉称,“深知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规合法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事情的真相不得而知,不论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隐匿收入”的税收筹划安排,将占偷税数额83%的隐匿收入偷税的行为,已经脱离了税收筹划范畴。
实际上,我认为“税收筹划”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尤其是恶意筹划是违法行为,应该叫“税收计算”或者“税收计划”。
直播平台之后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新规夯实平台责任,建立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
红星新闻:直播经济给当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怎样的挑战?
贾绍华:直播经济等新业态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在带动经济发展、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生活、支撑稳定就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政策带来了诸多挑战。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业态、新模式,网络直播行业具有交易主体多元灵活性、交易信息碎片化、交易空间虚拟性等显著性特征,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存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别。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上是以线下经济为基础而制定的,既有的税收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线上经济活动。税务机关与行业平台应共同努力,探索和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税收治理的相关措施。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各种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但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本身只是手段,通过查处和公示违法案件,总结和出台行业纳税规范,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促进直播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才是征纳双方和社会公众更应关注的立场。
红星新闻:这次的《意见》强调了行业平台的责任,对于防止网络主播偷逃税有什么意义?
贾绍华:直播是一个舞台,主播是演员,而平台管理者是导演。对于自己雇佣的“演员”,直播平台有义务对与自己有劳动和劳务关系的主播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同时,“演员”要么自己成立工作室或企业自主申报,要么由平台代缴代扣,不能“脚踩两只船”。现在,直播平台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甚至存在平台、经纪公司、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的现象。
此次《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这可以夯实平台责任,建立完善的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让税务部门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1月1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这次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深化协同共治,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包括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也正是凝聚多方合力,规范行业管理,有利于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总之,要综合治理、系统化治理,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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