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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立法限“啃老”,不如立法保权益 文/岳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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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06:1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思雨 于 2015-12-12 06:19 编辑



                       与其立法限“啃老”,不如立法保权益

  日前,吉林省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这并非孤例,在吉林立法对“啃老”说不之前,已有江苏、山东、昆明等多个地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年轻人“啃老”的相关规定。(12月11日中国广播网)

  对于这样的新闻,公众不免存有疑虑,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一般是关乎公共秩序的事务。“啃老”,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根本上是家庭内部私性事务,况且掺杂着亲情、伦理,法律不应该,实际上也无法对这一家庭内部的亲情伦理关系,对仅仅关乎父母与子女二者的行为作出有效的规定。是以,坊间舆论屡屡做出断言,限“啃老”的立法无助于解决“啃老”问题。
  “啃老”问题,表面上体现为一个伦理与亲情的问题,一方愿打、一方愿挨,是双方主动自愿的,基础就是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就算被动的“啃老”,在亲情的左右下,也笼罩着温情脉脉的面纱。很少有人将这一问题解读为迫不得己的利益交换。

  但如果刨除这些亲情与伦理的面纱,我们必须承认,“啃老”问题,根本上是一个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首先是老人的权益。无论是自愿的“啃老”,还是被迫的“啃老”,都不难从中提取出一次隐含的利益交换来。对于许多老人而言,现在被啃,是为了将来老无所依时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而对于许多子女来说,现在“啃老”,根本上是以将来应尽的赡养义务为交换筹码。这一点,双方实际上心知肚明。但这也就折射出,一则,老人应予享有的被赡养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二则,养老实际上仍然在极大程度上需要子女来承担,国家养老与商业养老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是一句空话。可以说,如果上述两个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老人的上述两种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啃老”问题无法真正解决。

  其次是子女方的权益。“啃老”问题不能无视的一个背景是,年轻人面临着不得已的困境,比如无法就业或薪酬低所带来的生活困难,比如没有充足的时间来抚育幼小的子女。这些困境,尤其前者,往往被解读为一个年轻人自控力、自力更生能力、吃苦耐劳能力的德性问题。但根本上来说,上述问题都可以还原为社会保障机制的匮乏问题,还原为一些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比如休假权、就业权以及一些更宽泛、抽象的权利,例如免于匮乏的权利等等。上述权利,有些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已有规定,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而有些权利,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

  所以,如果上述两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便立法解决“啃老”问题,也将沦为纸上空文而已。所以,与其立法限“啃老”,不如立法保权益。
  当然,现有的所谓立法限制“啃老”,可能是媒体及社会的误读,其着眼点,也还在于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仅止于此,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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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12 10:19:24 |只看该作者
应该立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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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12 19:34:37 |只看该作者
浪淘沙 发表于 2015-12-12 10:19
应该立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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