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王献之真迹被“贱卖”,得知是“国宝”卖方反悔:我有病卖错了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7-8 02:5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献之真迹被“贱卖”,得知是“国宝”卖方反悔:我有病卖错了                                                         2023-06-02 14:33                                       
01、文物店里“卖石板”
1982年的一天,北京文物商店的柜台前来了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年轻人,
他们拿出一块一尺见方的石板,询问店员是否可以收购。
这二人是一对吴姓兄弟,这块石板本是老辈传下来的,据说有些年头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被没收,1979年落实政策后还给了他们家。
现在两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家中父母便让他们将祖传石板拿到北京卖了换些本钱……
可谁曾想,兄弟俩一连去了好几家文物商店,石板都没有被人家看上,没人愿意出价买下。
这一次到北京文物商店,已经是两人最后的一线希望了……

02、“玉版十三行”传奇
独具慧眼的秦公,断定这块石板便是书法界早已神秘消失多年的“玉版十三行”!
这东西可不简单,如果是真东西,可以瞬间在文物收藏界掀起巨大波澜!
原来,东晋时期书圣王羲之的儿子、与父亲并称“二王”的著名书法家王献之,因为非常喜欢曹植的《洛神赋》,便经常提笔书写其赋。
要说神人就是神人,王献之的书法造诣并不逊色于父亲,这一不小心就写出了一副被人称为“行世小楷无出其右”的书法小楷《洛神赋》……

此作一出,天下闻名。引得历代书法家争相观赏、临摹、收藏。
然而,到了宋朝时期,王献之的真迹《洛神赋》已经变得残破不全。
到了南宋晚期,宰相贾似道机缘巧合之下先后得到了《洛神赋》中的十三行真迹,视为珍宝!
于是,他命人将这十三行字刻于不到一方尺、似玉而非玉的石板上,叫作《洛神赋十三行》,后来也被人称为《玉版十三行》……

03、“贱卖”风波
北京文物商店的总经理秦公,一见此物便非常喜爱,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就是那块传奇玉版,
但是他还是毅然决然的决定以18000元的价格买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一万八千元,是什么概念?绝对是一个“天价”了……
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顶了天一个月挣四五十元。就算是不吃不喝的存着,也需要三十多年才能存够这一万八千块!
于是,北京文物商店和吴氏兄弟俩商定好,还专门开具了购买发票,写明“南宋王献之洛神赋刻石(十三行)”的字样。

秦公如愿购得这块绝世玉版,心中喜不自禁!
如此书法至宝,自然是不可吃独食,秦公深明大义便决定将此石刻捐赠给首都博物馆。
这件事情被报刊杂志大肆报道,还有人撰文说,王献之的绝世真迹《玉版十三行》其预估价值至少上千万元……
谁知,就是这些报道,让北京文物商店惹上了一场官司!
谁告的?自然是当初石刻的卖家吴氏兄弟!
原来,二人看到了报道,这才悔不当初!心说,原来这块石板这么值钱!这一万八千元和几千万之间的差距太大,两人完全无法接受……
于是,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内,兄弟俩多次向北京文物商店以“隐瞒文物价值”为由,要求退还玉版!
最后,索性还将其告上了法庭。
04、我有病,
卖错了
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
吴氏兄弟认为文物商店刻意隐瞒文物实际价值,让自己“贱卖”了玉版!
文物商店方则坚称,发票上都写明了“南宋王献之洛神赋刻石”字样,怎么是隐瞒文物价值?况且,文物商店并没有卖掉玉版,而是捐赠给了首都博物馆,那个千万估价也成立不了!

一来二去,眼看着自己理由有些站不住脚的吴氏兄弟,拿出了“杀手锏”——
弟弟拿出医院开具的证明,证明“玉版继承人”哥哥在卖掉玉版时患有精神病,这样的买卖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
这样一来,事情还真的有些棘手了。
于是,围绕着这件王献之真迹玉版的“争夺战”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不过,事情很快有了反转!
法院查明,兄弟二人中确实有一人有精神病,不过并不是“玉版继承人”的哥哥,而是弟弟!
好一出“狸猫换太子”的闹剧啊……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宋王献之洛神赋刻石十三行仍为北京市文物公司所有!
风波终于平息,是是非非也成了过去,
也许,我们应该摒除杂念,单纯地好好欣赏这块传奇玉版,回想王献之当年挥笔泼墨的潇洒,仅此而已……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2-3 04:22 , Processed in 0.010819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