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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发展:服务对象的明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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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02:15:5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其华 于 2019-12-5 02:19 编辑

  养老服务发展:服务对象的明确


                 ——学习国办发(2019)5号文件笔记之四


                                                                       齐  夻



     5号文件并没有特意明确养老服务的对象,但强调了为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的服务。这是养老服务的基本对象,或者说是急迫需要服务的对象,也可以说是重点服务对象。这部分老人需要上门服务,或者机构服务,属于照看的对象,需要提供家政、生活、医疗、看护等服务。这部分老人是被动的、消极的服务对象。他们的需求比较简单。目前,这样的服务对象数量并不是很大。

    当前数量最大的服务对象是那些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物质与精神比较丰富、并有相当活动能力、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居家老人。这部分老人处于主动的、积极的养老状态。而且他们处于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也将较长。他们或者与子女在一起,但子女无暇照看,或者独居,甚至单身,无人顾及。所以,这部分老人是不可忽视的养老服务对象。

    这部分老人需要的服务大体上有三种:

    一是上门服务。有些老人需要有人来协助日常的家务,比如打扫卫生、购物等以及紧急的医疗救护,以减少生活负担。这都是有偿服务,即所谓购买服务。这是基础的服务需求。当然也不排除义务服务,但这只能是偶尔的。上门服务是完全的市场化服务,需要稳定的服务企业来完成。这样的服务企业需要政府来倡导、来支持、来指导、来管理、来规范。目前这样的服务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规模,缺乏经营的规范,更没有真正市场化。

    二是场所服务。老人们需要一个活动的场所,经常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比如棋牌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书画活动、学习活动、聚会等等。这是日常的服务活动,需要固定的场所、有固定的时间、有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有固定的活动内容。这样的服务需要相当的投入,不仅场所,还需要设备。政府应该发挥主导和支持作用,把一定的场地改作老年人的活动场所,或者投入资金建设这样的场所。最重要的是制定政策,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留出老年人的活动场所,或者为这样场所的建设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场所内的活动设施,可以由政府出面,号召社会有关方面捐助,或者政府予以补贴。场所服务需要一定的服务机构来管理,可以企业化经营,也可以公益性质的运行。场所服务可以收费,也可以无偿。

    三是活动服务。这不是指日常的活动,而是不固定的,根据需要特地组织的服务于老年人的活动。比如各种内容的讲座、各种展览、各种比赛、文艺演出、节庆聚会聚餐、旅游、甚至社会调研等等。这种活动服务或者由政府部门、或者由社区、或者由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由社会组织来操办。有些不需要经费,比如讲座;有些需要一定的补贴,比如竞赛;有些完全是自费,比如聚餐和旅游。这种活动服务可以是大范围的,也可以是小范围的,规模可大可小,便于组织。时间安排灵活,根据季节、根据节庆、根据需要。内容多姿多彩,受益面广,影响较大。这种活动服务就是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扩大社会交往面,丰富社会活动内容提供条件和方便。

    养老服务的对象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重点服务对象是高龄和失能老人,普及服务对象是能够自理、自立的老人。养老服务的发展必须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采取相应的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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