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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平头 第一、第二字不得与第六、第七字同声。如“今日良宴会,欢乐莫具陈。”“今”、“欢”皆平声。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
巳公茅屋下,可以赋新诗。杜甫《巳上人茅斋》
二曰上尾 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如“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草”“柳”皆上声。
唯连韵者,非病也。
华亭入翠微,秋日乱清晖。《重题郑氏东亭》杜甫
三曰蜂腰 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如“闻君爱我甘,窃欲自修饰。”“君”、“甘”皆平声,“欲”、“饰”皆入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颔联亦无对偶,然是十字叙一事,而意贯上二句,及颈联,方对偶分明。谓之蜂腰格,言若已断而复续也。“下第唯空囊,如何住帝乡?杏园啼百舌,谁醉在花傍?泪落故山远,病来春草长。知音逢岂易,孤棹负三湘。”贾岛下第诗《诗人玉屑》
四曰鹤膝 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如“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来”、“思”皆平声。
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澹云间今古同。
鸟去鸟来山色里,人歌人哭水声中。
深秋帘幕千家雨,落日楼台一笛风,
惆怅无因见范蠡,参差烟树五湖东。”
五曰大韵 如“声”、“鸣”为韵,上九字不得用“惊”、“倾”、“平”、“荣”字。
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
六曰小韵 除本一字外,九字中不得有两字同韵。如“遥”、“条”不同。
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若故为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如‘飘摇’、‘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七曰旁纽,八曰正纽 十字内两字叠韵为正纽,若不共一纽而有双声,为旁纽。如“流”、“久”为正纽,“流”、“柳”为旁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
鱼yu游见风月yue,兽shou走畏伤shang蹄。
元氏曰:“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如梁简文帝诗云:‘轻霞落暮锦,流火散秋金。’(‘金’、‘锦’、‘禁’、‘急’是一字之四声,今分为两处,是犯正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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